高鐵特別股股東頻頻催討通車前股息,傳卡關經濟部對公司法解釋。經濟部昨(24)日表示,公司法規定「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開始營業將以高鐵主管機關交通部所說的時間點為主,已轉請交通部決定。
交通部高鐵局長朱旭表示,部分特別股股東向高鐵公司追索特別股股息的事,法院已請兩造調解。
交通部官員說,高鐵第一階段通車時間是2007年1月5日從板橋通至左營,第二階段是2007年3月2日全線通車(即台北通至左營),這兩個日期已回覆給經濟部。
對於兩年前中技社告贏台灣高鐵、拿回特別股股息,是否可做通案適用,經濟部商業司司長游瑞德表示,中技社的案子不是最高法院的判決,只能視為個案處理,不能做通案適用。
游瑞德說明,公司法依其業務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兩年以上準備才能開始營業者,經主管機關許可,得依章程規定在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他進一步指出,台灣高鐵特別股息案的重點,就是什麼時候開始營業。公司法並未規定「開始營業」是什麼時候,經濟部只有辦理登記,開始營業時間要以交通部說的時間點為主。
交通部官員指出,經濟部是公司法主管機關,公司法規定營運公司如無盈餘,不可以發放股利股息,高鐵公司現在還虧損600多億元,依規定不可發放股利股息。
高鐵公司若要付給特別股股東股息,就得辦理增資或向銀行借錢,但現在高鐵仍虧損,沒有股東願意投資,且交通部已要求高鐵進行第二階段財務重整規劃,這兩個方式都不可行。<擷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