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志孟:民國80至85年間,台電公司之電源開發計畫屢因民眾抗爭而受阻,導致電力系統備用容量率約僅5%,造成6年間限電達40次。經濟部為解決電力之不足,自84年起公告開放民營電廠(IPP)興建,由台電公司收購其電能。隨著IPP加入,備用容量率由84年的4.7%,至93年起均維持在15∼20%合理範圍。我國在85至95年中,共分三階段開放IPP,目前計有9家IPP與台電簽約商轉,其中燃煤電廠2家,燃氣電廠7家。
IPP屬於資本密集且長期投資之產業,龐大資金需要由銀行提供專案融資來支應,依發電設備之回收年限25年計算,由台電與IPP簽訂 25年購售電合約,與目前政府鼓勵推廣之再生能源由台電簽訂20年長期合約收購其發電量,以保障其投資回收之模式相同。
IPP年購電量約達392億度,占台電總供電量約20%,已成為電力系統主要電源之一。台電在調度電廠發電時,主要係要考量安全性及經濟性,依各機組發電成本高低排序後,依序調度成本較低的機組發電滿足用電需求。燃煤屬基載電廠,價格便宜,天然氣發電比較貴,因此在調度排程上,IPP燃煤比台電天然氣發電成本低,而IPP天然氣比 台電老舊效率低的天然氣機組或燃油的機組發電成本便宜。在基載電源不足,台電公司較低成本之發電機組均已滿載發電情況下,向IPP 購電,可替代台電公司較高成本之汽力燃氣、汽力燃油及輕油機組發電,降低系統發電成本。
台電自96年以來,多次與民營發電業者協商調整購電費率,目前已獲IPP初步善意回應,企盼將來雙方能儘速完成修約,回歸專業經營領域,攜手共同為維持我國電力市場供電穩定而努力。<擷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