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再益:101年原訂的三階段調整電價引發外界對台電經營績效之質疑,要求檢討外購電力之合理性,此次電價上漲主因是台電公司發電結構之基載機組不足,燃煤電廠環評阻撓、核四商轉延期,其它原因還包括擴大天然氣使用政策,以及國際燃料價格上揚等因素。
台電公司身為國營事業的綜合電業機構,因配合政府政策任務負擔,及面臨電價無法合理反映成本導致財務出現嚴重虧損之際,作為純發電業的民營電廠純益率達10%,換算資本報酬率ROA約5∼6%,雖不算暴利,但仍有利潤,期望進一步檢討雙方購售電合約,降低台電 公司部分虧損負擔。
今年5月下旬,經濟部、台電公司與民營電廠展開數十次協商會議,均未獲共識;台電公司在10月11日向台北地方法院及公平會提起訴訟及申訴,11月下旬再次協商,調整購售電合約漸露曙光。初步調整方向有二,星能、森霸、國光及星元四家民營電廠之資本費率隨指標利率浮動調整及售電量超出容量因數40%部分,僅支付燃料費率。
回顧100年民營電廠總售電量為393億度,占台電公司總供電量19%,在台電公司目前基載電源嚴重不足當口,民營電廠扮演角色更為重要。
根據台電評估資料顯示,若100年度未向民營電廠購入電力,短缺電量需調度台電公司成本較高之燃氣汽力、燃油汽力、甚至是氣渦輪機組替代之,將增加246億元成本支出(台電遞補的自發電成本扣除原購電支出),且將限電205億度。購入民營電廠電力,兼具提升系統供電安全穩定、避免限電及降低整體發電成本減少虧損之多重效益,未來期望透過購售電合約的適度檢討修正,維護雙方共存共榮之關係。<擷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