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台電公司與獨立民間發電廠(IPP)間的購電超額利潤爭議,引起大眾的關切,認為台電虧損累累,還以長期契約保障民間業者獲利,有所不當甚至不法。台電方面則主張,IPP係緣起自80-85年間的電源開發受阻,電力備用容量低至4.2%-6.7%,並經政府決策公告所實施,其契約均接受國營事業之行政監督機制之審查,依法有履約義務,並非圖利或瀆職。
台電也主張,在100年的購電量已達總供電量的19%,以當前台電 的政策負擔來估算,台電供電成本將遠高於IPP,外界對台電圖利IP P超額利潤之說不能認同。
回歸法律,今天爭議之所在應非爭契約價格妥當與否之問題,因此價格僅係先前決策及締約行為之結果,若應檢討,自依法行政之角度,探討決策選擇IPP,是否有其憲法上所要求的合理目的性,又其決策過程是否合於正當程序,及決策之效益是否呈現在具體效益或補償價值上。
就法律角度言,IPP的費率爭議問題,是有其高度之法律屬性的。首先,IPP的決策若係肇因備用容量不足危害國家發展所致,國人關心的是,當時備用容量問題是否存在?是否威脅國家發展?又所面對尤其是環評的阻力,IPP的介入成本是否比台電自行處理為低?以及決策上的合理替代是否均已加以考慮。對於台電管理人員言,在國營事業管理體系下,於釐清其締約過失與否前,便使之因履行該決策下所簽訂之契約而必須面對監察院彈劾,是否引發政府過度介入私法契約疑慮,更應加以注意。
電力備用容量攸關國家能源安全,以購電價格與台電受管制的較低供電價格相比較,若認為購電價格過高,便有圖利廠商之嫌,有再斟酌空間。<擷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