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為協助解決高鐵公司資金需求,指示航發會限期購買
該公司丙種特別股45億元,監察院14日公布調查,認為該項投資
決策過程粗糙急率,嚴重侵害財團法人設置目的,各單位配合挹
注資金,導致社會資財損失,也顯有疏失,通過糾正行政院及所
屬交通部、財政部等相關部會,並彈劾前交通部長林陵三。
監察院指出,行政院指示航發會限期購買高鐵特別股,其投
資決策不僅未經正式會議及評估作業,也未留存任何紀錄供稽查
,過程粗糙急率,行政院明知航發會屬於財團法人,投資高鐵有
違章程目的,卻仍違反章程及法令指示,顯有違法失職。
當時的交通部長林陵三擔任航發會董事長,監督及管理財團
法人的角色混同,董事會以遵守政策指示及考量國家利益為由通
過相關議案,交通部又怠於監督逕予許可,導致航發會重大損害
,也讓財團法人設置的公益目的盪然無存。
監察院指出,BOT原為節制國家支出而設,但行政院明知高
鐵公司籌資不順,一再挹注該公司鉅額資金,導致致政府、公營
事業機構、公私合營公司及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投資高鐵公司金
額高達394億餘元,合計持有該公司股權達37.42%,侵害社會或
投資人權益。
當時的中技社原董事長黃輝珍因不同意投資高鐵公司特別股
30億元案而辭職,突顯該投資案不合原捐助目的及章程規定,且
程序也有重大瑕疵,但經濟部置之不理,並率予備查;財政部修
正「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大開方便之門
挹注高鐵,也實有未當。
監察院指出,綜觀行政院及所屬認事用法,嚴重悖離BOT基
本精神,殊屬不當。違法直接、間接投資高鐵公司,侵害社會或
投資人權益,自難辭施政不當,因此依法糾正。並彈劾前交通部
長林陵三。
<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