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是太平洋建設集團章氏家族所有的太平洋崇光百貨(SOGO)公
司,經營權轉由遠東集團所有後,風波並未完全平息。太設日前為一
筆二千多萬元的租金,摃上SOGO打起民事租金給付官司,台北地
方法院昨天宣判,太設勝訴,SOGO應依約給付二二六一萬八五五
三元租金,及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起到清償日為止,按年息五%計
算的利息。
九十年間,SOGO公司向太設承租台北市忠孝東路上的SOGO百
貨大樓,約定租期為一年,承租契約並約定,SOGO除要給付固定
租金外,還應給付該大樓當年度房屋稅及地價稅等額的租金。換句話
說,租金的算法是當年度房屋稅加地價稅等於固定租金,而固定租金
加房屋稅及地價稅,才是租金的總額。
不過SOGO經營權換人後,SOGO對於這筆租金,卻只是支付了
固定租金,而也算是租金的房屋稅二二六一萬餘元部分,卻始終未付
。太設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給付。
SOGO公司在訴訟中承認是有這麼一筆算是租金的房屋稅款沒有給
付太設,但SOGO認為,八十九年、九十年間,太設向SOGO公
司借款七十多筆,金額高達二十二多億元,太設卻始終沒有支付利息
,所以主張,用這些利息抵付那筆未付的租金綽綽有餘。
不過SOGO公司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卻一直拿不出證據,證明當年
太設與SOGO間的借貸關係,有包含支付利息的部分,而且SOG
O在太設被控利益輸送的刑事案中自己也曾向刑庭法官主張那些借貸
「沒有利息問題」,民事庭合議庭法官翁昭蓉、林鳳珠、林秀圓三位
法官因此認定SOGO抗辯的主張都不足以採信,判決SOGO敗訴。
<摘錄工商A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