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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3 | 泓格科技 | 本公司96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重要決議事項 | 1.臨時股東會日期:96/11/13 2.重要決議事項: (1)討論通過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投保責任險案。 (2)討論通過本公司擬於適當時機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提出股票上櫃申請案。 (3)討論通過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為上櫃前公開承銷之股份來源 案。 (4)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選舉結果: A.董事當選名單 戶號 當選人 當選權數 138 陳明豐 25,613,974股 3 陳瑞煜 23,733,547股 2 黃斌鋒 22,735,089股 147 謝錦能 21,365,904股 127 李汶涓 20,959,420股 B.獨立董事當選名單 戶號 當選人 當選權數 336 沈仰斌 14,770,550股 337 廖淑伶 11,777,170股 C.監察人當選名單 戶號 當選人 當選權數 19 一方投資有限公司 20,372,522股 150 陳建祥 20,136,522股 R2204... 李淑芬 19,900,522股 (5)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3.其它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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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13 | 泓格科技 | 本公司96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 | 1.發生變動日期:96/11/13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董事 陳明豐,泓格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董事 陳瑞煜,泓格科技(股)公司總經理 董事 黃斌鋒,泓格科技(股)公司副總經理 董事 葉迺迪,泓格科技(股)公司副總經理 董事 陳裕霖,泓格科技(股)公司廠長 監察人 陳建祥,清華大學動力機械教授 監察人 陳鳳嬌,信華記帳士事務所 監察人 一方投資有限公司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董事 陳明豐,泓格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董事 陳瑞煜,泓格科技(股)公司總經理 董事 黃斌鋒,泓格科技(股)公司副總經理 董事 謝錦能,研華(股)公司系統研發部經理 董事 李汶涓,瑪莉嘉蘭工作坊負責人 獨之董事 沈仰斌,元智大學財務金融學系暨研究所專任副教授 獨之董事 廖淑伶,元智大學國企系暨研究所專任副教授 監察人 陳建祥,清華大學動力機械教授 監察人 李淑芬,中信證券業務經理 監察人 一方投資有限公司 4.異動原因:全面改選董監事 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 董事 陳明豐 236,000股 董事 陳瑞煜 4,391,895股 董事 黃斌鋒 490,819股 董事 謝錦能 43,600股 董事 李汶涓 167,860股 獨之董事 沈仰斌 23,600股 獨之董事 廖淑伶 29,500股 監察人 陳建祥 23,600股 監察人 李淑芬 0股 監察人 一方投資有限公司 898,136股 6.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94/09/20~97/09/19 7.新任生效日期:96/11/13 8.同任期董事、監察人變動比率:董事變動比率:57.14%,監察人 變動比率:33.33% 9.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新選任董事5名、獨立董事2名及 監察人3名,任期為96/11/13至99/11/12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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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13 | 奇信電子 | 奇美電子代子公司奇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其董事會決議待投審會 | 奇美電子代子公司奇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其董事會決議待 投審會核准後投資大陸 1.事實發生日:2007/11/12 2.本次新增(減少)投資方式: 待投審會核准後經由第三地區投資事業,間接投資大陸。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1)美金615萬元整 (2)美金1,285萬元整 4.本次新增投資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公司名稱: (1)寧波菱宏電子有限公司 (2)東莞菱宏光電有限公司 5.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收資本額: (1)美金4,210,000元 (2)美金13,406,576元 6.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本次擬新增資本額: (1)美金2,000,000元 (2)0 7.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主要營業項目: (1)(2)中小尺寸LCD模組組裝與觸控面板製造 8.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會計師意見型態: (1)不適用 (2)無保留意見 9.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淨值: (1)人民幣7,819,000元 (2)人民幣85,600,527元 10.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損益金額: (1)0 (2)人民幣-16,511,214元 11.迄目前為止,對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際投資金額: (1)0 (2)0 12.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 美金1,900萬元整 13.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 占最近期財務報表實收資本額之比率:27.87% 14.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 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之比率:27.88% 15.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 占最近期財務報表股東權益之比率:27.88% 16.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 0 17.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實收 資本額之比率:0 18.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 資產之比率:0 19.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股東 權益之比率:0 20.最近三年度認列投資大陸損益金額: 0 21.最近三年度獲利匯回金額: 0 22.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23.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 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 、移轉日期及金額:不適用 24.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 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25.處分利益(或損失): 不適用 26.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 重要約定事項:分次匯款 27.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董事會 28.經紀人: 無 29.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 長期投資 30.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否 31.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32.其他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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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13 | 幸康電子 | 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案 | 1.董事會決議日期:96/11/13 2.增資資金來源: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3.發行股數:普通股5,660,00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新台幣56,600,000元。 6.發行價格:暫定每股新台幣40元。 7.員工認購或配發股數: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15%共計849,000 股由員工認購。 8.公開銷售股數:扣除員工認購後,計4,811,000股。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扣除員工認購後,全數委由承銷商辦 理公開承銷。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如有員工認購不足或放棄 認購之股份,則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股份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1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所定之發行價格、資金用途及其他有關事 項等未盡事宜,或因主管機關修正或因法令變更等因應主客觀環境 而需修改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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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13 | 新麥企業 | 本公司股票初次上櫃辦理現金增資之相關事項 | 1.董事會決議日期:96/09/29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 3.發行股數:382000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38200000元 6.發行價格:暫定每股新台幣35元 7.員工認購或配發股數: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15%,計573000 股由本公司員工認購。 8.公開銷售股數:3247000股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依本公司96年5月30日股東會決議, 原股東全數放棄優先認購權利,作為委託證券商進行公開承銷。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 之部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足,對外公開承銷認購不足部份 ,擬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 證券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及償還銀行借款。 1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辦理現金增資計畫之重要內容,包括承銷 方式、發行價格、實際發行股數、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募集金 額、預定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 關本次現金增資之事項,如因主管機關核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因 客觀環境需變更修正時,擬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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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13 | 廣寰科技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 | 1.董事會決議日期:96/11/13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 3.發行股數:4,362,000股 4.每股面額:10元 5.發行總金額:78,516,000元 6.發行價格:18元(暫定) 7.員工認購或配發股數:437,000股 8.公開銷售股數:3,925,000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零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 購之。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強化財務結構 13.其他應敘明事項:此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 ,由董事會辦理發行相關事宜;另此次現金增資所定發行價格、資 金用途及其他相關事項等本次發行未盡事宜,或因主管機關核准內 容有修正,或因法令變更,或因客觀環境之營運需要須予以修正時 ,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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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13 | 橋椿金屬 | 公告本公司辦理股票初次上市過額配售內容 | 1.事實發生日:96/11/13 2.公司名稱:橋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辦理股票初次上市過額配售內容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掛牌第1個交易日至第5個交易日: 96/11/16~96/11/22 (2)承銷價:新台幣52元。 (3)公開承銷數量:12,213仟股。 (4)過額配售數量:1,831仟股。 (5)佔公開承銷數量比例:14.99%。 (6)過額配售所得價款:新台幣95,2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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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13 | 驊陞科技 興 | 公告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預售遠期外匯)之相關事宜。 | 1.契約種類: 遠期契約 2.事實發生日:96/11/12 3.契約金額: USD$300,000 4.支付保證金或權利金金額: 無 5.處理程序所訂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無 6.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原因: 以避險為目的 7.被避險項目: 預售遠期外匯 8.被避險項目部位之金額: USD$300,000 9.被避險項目之損益狀況: 無 10.依公平價值評估(含已實現及未實現)之損益金額: 無 11.損失發生原因及對公司之影響: 無 12.契約期間: 961115-961214 13.限制條款: 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無 15.其他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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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13 | 驊陞科技 興 | 公告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預售遠期外匯)之相關事宜。 | 1.契約種類: 遠期契約 2.事實發生日:96/11/12 3.契約金額: USD$300,000 4.支付保證金或權利金金額: 無 5.處理程序所訂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無 6.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原因: 以避險為目的 7.被避險項目: 預售遠期外匯 8.被避險項目部位之金額: USD$300,000 9.被避險項目之損益狀況: 無 10.依公平價值評估(含已實現及未實現)之損益金額: 無 11.損失發生原因及對公司之影響: 無 12.契約期間: 961217-970114 13.限制條款: 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無 15.其他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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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13 | 福懋科技 | 公告本公司將召開股票上市前法人說明會,但不召開上市前業績發表 | 公告本公司將召開股票上市前法人說明會,但不召開上市前業績 發表會。 1.召開法人說明會日期:96/11/22 2.召開法人說明會地點:君悅大飯店三樓凱悅廳Ⅰ區(台北市松壽 路2號) 3.財務、業務相關資訊:於開會當日公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召開時間為下午二時三十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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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12 | 建舜電子 | 公告本公司九十六年度第二次股東臨時會決議內容 | 1.臨時股東會日期:96/11/12 2.重要決議事項: (1)討論事項: a.通過修訂本公司章程部份條文。 3.其它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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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12 | 晶彩科技 | 公告本公司96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重要決議事項 | 1.臨時股東會日期:96/11/08 2.重要決議事項:(一)通過修訂公司章程案 (二)通過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三)通過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辦法』 3.其它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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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12 | 廣鎵光電 | 更正96/11/9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 1.董事會決議日期:96/11/09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 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全體正式員工為限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 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0,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 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7.1認股價格:以不得低於發行當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 報告每股淨值。 如於發行期間內本公司股票業已上市或上櫃,就本公司股票上市或 上櫃掛牌日後始發行者,實際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當日本公司普 通股之收盤價。 7.2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三年後,可依 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 贈與、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 滿時,仍未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 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或其他任何權利。 認股權人除遭撤銷其持有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權外,應依下列規定期 間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3 年 30% 屆滿4 年 100% 7.3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7.4 1.自願離職: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 逾期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 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7.2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 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3.死 亡(因職業災害以外原因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 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 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7.2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 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 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7.2項有 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 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 準),一年內行使之。 5.資 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不得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6.留職停薪: 如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自留職停薪日起一個月內一次行使該部分認股權,若適逢法 定或本辦法所定之停止過戶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 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者,視同放棄 其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該認股權人復職日起回 復其權利,惟7.2項之行使時程應加計認股權人留職停薪之期間向 後遞延之,惟其行使期間不得超過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7.調職轉任: 如認股權人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董事長核定轉任本公司關 係企業或其子公司時,其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影響。 8.其他終止僱傭關係 除上述原因外,因其他未約定原因致本公司與認股權人間勞動契 約關係終止或變動者,得授權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之效力是否 消滅,以及如未消滅者,其得行使期間等。 9.除上述情形所定者外,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 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 股權利。 8.履約方式:本公司以發行新股(普通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9.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如辦 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 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 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 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每股繳款金額 × 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 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 讓之庫藏股,而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 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9.2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其普通股現金 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 |
| 2007/11/12 | 聯致科技 興 | 公告本公司經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 1.董事會決議日期:96/11/09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分次 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 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全職 員工為限。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6,000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 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6,000,000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 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若每股淨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 面額為認股價格;若本公司上市或上櫃後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 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 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 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 者不在此限。屆滿後,未行使的認股權視同棄權,認股權人不得 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其認股權人可依下列之時程行使其認股權憑證: (2-1)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 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四十五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2-2)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三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 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七十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2-3)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四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 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百,行使認股權利。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 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4).前述權利期間,董事會 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 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但若遇有第八條第一項或第四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 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 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 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 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 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 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 內行使之。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 承人可以行使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 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 八條第一項或第四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 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 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 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 權利,但若遇有第八條第一項或第四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 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 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 退休人員方式處理。 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 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 為放棄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本公司先發行新股交付,後辦理變更登記方式為之。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 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 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 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 |
| 2007/11/12 | 宏芯科技 公 | 公告本公司處分新光多重套利三號私募基金 |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 條件,如股息率等):新光多重套利三號私募基金 2.事實發生日:96/11/9~96/11/9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數量:1,400,000單位單位價格:9.9122元交易總金額: 13,877,080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 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與公司之關係: 無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 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 、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 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 處分債權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 該關係人之債權帳面金額:不適用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 列表說明認列情形):處分損失:122,920元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 重要約定事項(註一):交易當日匯款交付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決定方式:依當日淨值買回參考依據:依每日公告淨值買回決策 單位:財務處 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 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數量:1,400,000單位金額:14,000,000元權利受限情形:無 12.迄目前為止,依本準則第三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 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股東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 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 佔總資產比例:32.08% 佔股東權益比例:38.64% 營運資金: 442,969仟元 13.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短期投資理財 15.每股淨值(A):9.91元 16.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否 17.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18.其他敘明事項: 無 註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賣)回、解除契約 或其他不確定、特殊約定條款 註二、取得有價證券且營運資金為負數者,尚應公告取得該有 價證券之資金來源及在資金不足情形下,仍取得有價證券之具 體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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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12 | 宏芯科技 公 | 補公告本公司取得新光台灣贏家基金(私募基金) |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 條件,如股息率等):名稱:新光台灣贏家基金性質:私募基金 2.事實發生日:96/10/3~96/10/3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數量:600,000單位每單位價格:10元交易總金額:新台幣 6,000,000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 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與公司之關係:無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 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 轉價格及取得日期: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 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 分債權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 係人之債權帳面金額:不適用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 表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 要約定事項(註一):交易當日匯款支付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決定方式:基金單位淨值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依交易當日基金單 位淨值計算決策單位:財務處 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 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累積持有餘額:600,000單位;金額:新台幣6,000,000元無質押 12.迄目前為止,依本準則第三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 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股東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 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 佔總資產比率:44.02% 佔股東權益比率:53.03% 營運資金數額: 新台幣442,969仟元13.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短期資金理財 15.每股淨值(A):10.00元 16.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否 17.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18.其他敘明事項: 無 註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賣)回、解除契約或 其他不確定、特殊約定條款註二、取得有價證券且營運資金為負 數者,尚應公告取得該有價證券之資金來源及在資金不足情形下, 仍取得有價證券之具體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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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9 | 亞帝歐光電 | 亞帝歐10月份集團合併營收NT643,421千元 | 1.事實發生日:96/11/09 2.公司名稱:亞帝歐集團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亞帝歐集團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100% 5.發生緣由:無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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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9 | 兆宏電子 | 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赴大陸投資事宜。 | 1.事實發生日:2007/11/08 2.本次新增(減少)投資方式: 透過第三地區投資設立公司再投資大陸公司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預計投資金額不超過美金300萬元 4.本次新增投資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公司名稱: 名稱未定 5.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收資本額: 尚未成立,故無資本額 6.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本次擬新增資本額: 尚未成立,故無資本額 7.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主要營業項目: 預計新設立,故不適用 8.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會計師意見型態: 預計新設立,故不適用 9.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淨值: 預計新設立,故不適用 10.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損益金額: 預計新設立,故不適用 11.迄目前為止,對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際投資金額: 預計新設立,故尚無投資金額 12.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 不適用 13.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 占最近期財務報表實收資本額之比率:不適用 14.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 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之比率:不適用 15.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 占最近期財務報表股東權益之比率:不適用 16.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 不適用 17.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實收 資本額之比率:不適用 18.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 產之比率:不適用 19.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股東 權益之比率:不適用 20.最近三年度認列投資大陸損益金額: 不適用 21.最近三年度獲利匯回金額: 不適用 22.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23.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 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 、移轉日期及金額:不適用 24.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 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25.處分利益(或損失): 不適用 26.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 重要約定事項:不適用 27.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決策單位:董事會 28.經紀人: 不適用 29.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 長期投資 30.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否 31.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32.其他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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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9 | 聯德電子 | 更正96/7,8,9月份月營業額申報作業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1.事實發生日:96/11/09 2.發生緣由:會計師查核季報調整月營業額 3.海外財務報告因適用兩地會計原則不一致之差異調節內容(請以 中文輸入):月營收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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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9 | 艾笛森光電 | 公告取得不動產 |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土地:台北縣中和市健康段1063地號房屋:台北縣中和市中正路800號 4樓1~5 2.事實發生日:96/11/8~96/11/8 3.交易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 總金額: 土地:179.68平方公尺,折合約54.35坪,每平方公尺260,285元,總 金額46,768,000元房屋:1839.9平方公尺,折合約556.57坪,每平方 公尺19,730元,總金額36,302,000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 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相對人為自然人,非本公司關 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 原因及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 轉價格及取得日期:交易對象非關係人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 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 列表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 重要約定事項(註一): 簽約金:15,000,000元過戶交屋尾款:68,070,000元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 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以議價方式,參考市場行情及不動產估價報告,經公司董事會通 過決議購買。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信義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總金額:85,711,900元 11.不動產估價師姓名: 陳國誠 12.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94)北市估字第000084號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無 1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營業用辦公室 1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不適用 20.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否 21.其他敘明事項: 無 註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賣)回、解除契約或其他不 確定、特殊約訂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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