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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20 | 台灣高鐵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甲種特別股股本 訴訟案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甲種特別股股本 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294號 2.事實發生日:104/05/2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板信商銀」)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 11,572,603元,及其中10,000,000元自民國(下同)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所請求之金額為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股本及自 96年1月5日至99年2月26日之股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2月26日判決本公司 股本部分敗訴,股息部分勝訴,其判決主要內容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00元, 及自99年2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聲請 均駁回。本公司不服,就股本部分提起上訴。 4.處理過程: 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104年5月13日宣判,本公司於今日收受判決書,其判決 內容為:原判決除確定部分(板信商銀就股息部分未再上訴,該部份因而確定)外, 關於命上訴人給付99年2月27日至102年6月11日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 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原判決主文 第一項除廢棄部分外,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部分,應於被上訴人將上訴人於92年1月27日 所發行之甲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一百萬股股票返還予上訴人之同時履行之。其餘上訴 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板信商銀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 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 再為研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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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20 | 晶越微波 未 | 公告本公司減資基準日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5/20 2.減資基準日:104/05/21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將於變更登記完成後,另行召開董事會討論並公告之。 4.換發股票基準日:NA 5.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本次減資後換發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 6.新股預計上市日:NA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於104年04月30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減資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於104年05月18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16999號函申報生效在案。減少實收 資本額新台幣282,239,000元整,銷除普通股28,223,900股(其中屬私募有價 證券之股東應銷除之股數計普通股5,162,600股)。 (2)本公司104年04月30日股東會授權董事長訂定104年05月21日為減資基準日, 並向台北市商處業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 (3)俟呈奉台北市商業處核准減資變更登記後,另洽櫃買中心申請股票申請減資 新股掛牌,屆時將依規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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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20 | 迅得機械 | 公告本公司103年股東常會重要決議之事項 |
1.股東會日期:104/05/20 2.重要決議事項: (1)承認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2)承認一○三年度盈餘分配案。 (3)通過一○三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股案。 (4)通過「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案。 (5)通過「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案。 (6)通過解除第五屆董事及經理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 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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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20 | 台灣淘米科技 興 | 公告本公司股東會決議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限制事宜 |
1.股東會決議日:104/05/20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長 王俊博、董事 林鴻鈞、董事 SAM LAWN、董事 林久翔 獨立董事 連啟瑞、獨立董事 李相臣、獨立董事 林之晨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兼任與本公司經營性質相同或類似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自即日起至卸任為止。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董事 SAM LAWN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上海淘米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首席財務官。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古美路1528號A-2幢16層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計算機軟硬體、計算機網路軟體、電子商務等等。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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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20 | 台灣淘米科技 興 | 公告本公司薪酬委員會委員異動 |
1.發生變動日期:104/05/20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資報酬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連啟瑞 本公司獨立董事 李相臣 本公司獨立董事 林之晨 本公司獨立董事 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連啟瑞 本公司獨立董事 李相臣 本公司獨立董事 林之晨 本公司獨立董事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任期屆滿 6.異動原因:第一屆薪酬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董事會重新委任 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2/08/22~104/11/12 8.新任生效日期:104/05/20 9.其他應敘明事項:第二屆薪資報酬委員會任期:104/05/20~107/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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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20 | 台灣淘米科技 興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選任董事長 |
1.董事會決議日或發生變動日期:104/05/20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王俊博,台灣淘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王俊博,台灣淘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 任期屆滿 5.異動原因:任期屆滿,全面改選 6.新任生效日期:104/05/20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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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20 | 台灣淘米科技 興 | 本公司一○四年股東常會監察人當選名單 |
1.發生變動日期:104/05/20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監察人:鍾興博/台灣淘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監察人:施春成/台灣淘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監察人:邱孟爵/台灣淘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監察人:鍾興博/台灣淘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監察人:施春成/台灣淘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監察人:邱孟爵/台灣淘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任期屆滿 5.異動原因:任期屆滿,全面改選 6.新任監察人選任時持股數: 監察人:鍾興博/0股 監察人:施春成/0股 監察人:邱孟爵/0股 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1/11/13~104/11/12 8.新任生效日期:104/05/20 9.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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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20 | 台灣淘米科技 興 | 本公司104年股東常會改選董事及獨立董事當選名單 |
1.發生變動日期:104/05/20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董事:王俊博(PLAYGAME SDN. BHD 代表人)/台灣淘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林鴻鈞(PLAYGAME SDN. BHD 代表人)/台灣淘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SAM LAWN(PLAYGAME SDN. BHD 代表人)/台灣淘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林久翔/台灣淘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獨立董事:連啟瑞/台灣淘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李相臣/台灣淘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林之晨/台灣淘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董事:王俊博(PLAYGAME SDN. BHD 代表人)/台灣淘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林鴻鈞(PLAYGAME SDN. BHD 代表人)/台灣淘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SAM LAWN(PLAYGAME SDN. BHD 代表人)/台灣淘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林久翔/台灣淘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獨立董事:連啟瑞/台灣淘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李相臣/台灣淘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林之晨/台灣淘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任期屆滿 5.異動原因:任期屆滿,全面改選 6.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 董事:王俊博(PLAYGAME SDN. BHD 代表人)/12,001,122股 董事:林鴻鈞(PLAYGAME SDN. BHD 代表人)/12,001,122股 董事:SAM LAWN(PLAYGAME SDN. BHD 代表人)/12,001,122股 董事:林久翔/0股 獨立董事:連啟瑞/0股 獨立董事:李相臣/0股 獨立董事:林之晨/0股 7.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01/11/13~104/11/12 8.新任生效日期:104/05/20 9.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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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20 | 台灣淘米科技 興 | 公告本公司104年股東常會重要決議事項 |
1.股東會日期:104/05/20 2.重要決議事項: 一、承認事項 1.通過承認103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通過承認103年度盈餘分派案。 二、討論及選舉事項: 1.通過以資本公積轉配發現金股利案。 2.董事及監察人全面改選案。 3.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案。 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 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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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20 | 銘鈺精密工業 | 代子公司 ESTEEM KING LIMITED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 書 |
代子公司 ESTEEM KING LIMITED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 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4/05/20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億模塑膠科技(蘇州)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孫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725440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10661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73622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80232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為因應孫公司業務擴張需求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46652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03228 5.計息方式: 將依照ESTEEM KING LIMITED之資金成本及金融市場狀況與億模另行議定之 6.還款之: (1)條件: 到期日前全部償還完畢 (2)日期: 依動撥日起算六個月內償還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353092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24.34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金融機構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子公司ESTEEM KING LIMITED 依照本公司103年11月6日董事會決議,資金貸與本公 司100%持有之億模塑膠科技(蘇州)有限公司美金350萬元,為持續支應億模業務擴張 需求,將於億模分次償還借款後,再由子公司ESTEEM KING LIMITED續對其資金貸與 美金570萬元,依公告前一日匯率計算約為新台幣173,622仟元,占本公司最近期財 報淨值之比率為11.97%。 二、實際資金貸與餘額依公告前一日匯率計算如下: 10.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約為新台幣246,482仟元。 11.占本公司最近期財報淨值之比率為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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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20 | 銘鈺精密工業 | 公告本公司一0四年股東常會通過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
1.股東會決議日:104/05/20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銘異科技(股)代表人:蔡震山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擔任銘異科技(股)公司經理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同意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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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20 | 銘鈺精密工業 | 公告本公司一0四年股東常會決議事項 |
1.股東會日期:104/05/20 2.重要決議事項: (1)承認一0三年度決算表冊案。 (2)承認一0三年度盈餘分配案。 (3)通過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4)通過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 (5)通過修訂「董事選任程序」部分條文案。 (6)通過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7)通過解除新任董事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 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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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20 | 台灣動藥國際 未 | 補充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104年度第一次現金增資 發行新股計 |
補充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104年度第一次現金增資 發行新股計劃案
1.事實發生日:104/05/20 2.發生緣由: 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4/05/20 發行股數:普通股11,500,000股。 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 發行總金額:按面額計新台幣115,000,000元整。 發行價格:暫定新台幣10元。 員工認股股數:保留發行新股總額之10%計1,150,000股。 原股東認購股數:發行新股總額之90%即10,350,000股,由股東依認股基準日持有 股份每仟股可認購1217.51041118股,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在 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員工及股東放棄認購 或認購不足及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普通股股份相同。 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本次發行新股案俟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認股基準日 及其他現增相關事宜。 本次現金發行新股之條件、發行股數、發行價格、資金運用計劃及其他相關事宜如 經主管機關修正,或為因應客觀環境因素而需修正時或認股基準日之流通在外股數有 變動致每仟股可認購股數須調整,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修正。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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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20 | 台灣動藥國際 未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重大決議事項 |
1.事實發生日:104/05/20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 (1)審查通過本公司一○四年股東常會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2)通過本公司104年度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計劃案 (3)通過增列104年股東常會報告事項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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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20 | 鈦昇科技 | 澄清鉅亨網中有關本公司之報導 |
1.傳播媒體名稱:鉅亨網 2.報導日期:104/05/20 3.報導內容:11:45報導「專攻半導體雷射設備鈦昇科技(8027-TW)暫訂6月9日掛牌上櫃, 掛牌價落在30元附近。公司今年首季稅後淨利1678萬元,每股盈餘0.31元,擺脫 去年同期虧損的局面...等。」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本公司申請上櫃相關作業程序尚在進行當中, 報導中有關於本公司預計掛牌日與掛牌價...等資訊,純屬媒體之善意臆測,非由 本公司對外公佈之訊息,特此澄清。 6.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澄清。 7.其他應敘明事項:相關資訊請以本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佈之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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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20 | 宏泰人壽 公 | 董事會決議以受讓分割鴻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資產增資發行新股 |
1.事實發生日:104/05/19 2.發生緣由: 一、緣於近年來本公司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200%,主管機關除裁處行政處分外 ,亦持續發函要求本公司提出資本適足率達200%之增資計劃,且依104年2月4日修訂 之保險法,增訂資本適足率等級為嚴重不足者,主管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予以為監 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二、因此,為擴大營運規模、提昇經營績效、增加公司競爭力及提升資本適足率, 本公司擬依企業併購法等相關規定受讓鴻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之交易廣場2號 大樓(包含座落於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三小段34地號之土地持分面積3,175.3939平方 公尺,及建號01310等42筆建物;含不動產暨營運、出租該不動產及該不動產所生之 負債)之淨資產價值約新台幣34.64億元。 三、本受讓分割案為本公司擬以每股新台幣2.13元增資發行普通股16.26億股為對價, 取得鴻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分割讓與之交易廣場2號大樓淨資產價值共計新台幣 34.64億元,本公司所受讓分割之淨資產價值主要係以戴德梁行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及展茂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分別評定鴻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之交易廣場2號大樓 之公平市價及預估鴻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截至分割基準日前一日,與前述分割資產所 生之負債帳面價值為基準。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專業估價 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 個月,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自鑑價報告出具報告日至本次董事會決議日未逾六個月,且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經 洽請不動產估價事務所出具覆核意見書在案,其評估前述鑑價金額無明顯變動,因此 認為前次評估價格仍具價格參考性。 四、本公司擬發行普通股1,626,249,530股予鴻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為對 價,受讓鴻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之交易廣場2號大樓(含不動產暨營運、出租該 不動產及該不動產所生之負債)資產為9,193,787仟元,負債為5,729,876仟元,淨資 產價值計3,463,911仟元。 若因本公司於分割基準日前辦理減資,前述發行每股發行價格及發行股數,將依減 資比率調整,且若暫依本次董事會提案之減資比率63%計算,發行價格經將加回減資 反除權後調整為每股新台幣5.76元,增資發行普通股股數隨之調整為601,373,524股 。 五、本受讓分割案暫訂分割基準日為104年8月15日,若因故變動或修改及其他未盡 事宜,除分割計畫書另有規定者外,得依最新法令規定及行政指導而逕行辦理該等 事宜。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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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20 | 宏泰人壽 公 | 董事會決議以受讓分割勝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資產增資發行新股 |
1.事實發生日:104/05/19 2.發生緣由: 一、緣於近年來本公司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200%,主管機關除裁處行政處分外, 亦持續發函要求本公司提出資本適足率達200%之增資計劃,且依104年2月4日修訂之 保險法,增訂資本適足率等級為嚴重不足者,主管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予以為監管、 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二、因此,為擴大營運規模、提昇經營績效、增加公司競爭力及提升資本適足率,本 公司擬依企業併購法等相關規定受讓勝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之交易廣場2號大 樓(包含座落於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三小段34地號之土地持分面積3,090.0282平方公尺 ,及建號01361等21筆建物;含不動產暨營運、出租該不動產及該不動產所生之負債) 之淨資產價值約新台幣32.34億元。 三、本受讓分割案為本公司擬以每股新台幣2.13元增資發行普通股15.18億股為對價, 取得勝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分割讓與之交易廣場2號大樓淨資產價值共計新台幣 32.34億元,本公司所受讓分割之淨資產價值主要係以戴德梁行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及展茂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分別評定勝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之交易廣場2號大 樓之公平市價及預估勝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截至分割基準日前一日,與前述分割資 產所生之負債帳面價值為基準。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專業估價 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 個月,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自鑑價報告出具報告日至本次董事會決議日未逾六個月,且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經 洽請不動產估價事務所出具覆核意見書在案,其評估前述鑑價金額無明顯變動,因此 認為前次評估價格仍具價格參考性。 四、本公司擬發行普通股1,518,161,150股予勝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為對 價,受讓勝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之交易廣場2號大樓(含不動產暨營運、出租該 不動產及該不動產所生之負債)資產為8,930,159仟元、負債為5,696,476仟元,淨資 產價值計3,233,683仟元。 若因本公司於分割基準日前辦理減資,前述發行每股發行價格及發行股數,將依減 資比率調整,且若暫依本次董事會提案之減資比率63%計算,發行價格經將加回減資 反除權後調整為每股新台幣5.76元,增資發行普通股股數隨之調整為561,403,342股。 五、本受讓分割案暫訂分割基準日為104年8月15日,若因故變動或修改及其他未盡事 宜, 除分割計畫書另有規定者外,得依最新法令規定及行政指導而逕行辦理該等事 宜。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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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20 | 宏泰人壽 公 | 董事會決議辦理減資銷除股份以彌補虧損 |
1.事實發生日:104/05/19 2.發生緣由:(1)本公司截至103年12月31日待彌補虧損計新台幣263億8,151萬8,750元。 (2)104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未達法定開會股數流會後,本公司經營階層與應募人持 續洽商之過程中,應募人曾向本公司經營階層表示,若增資計畫重新規劃時,為健全 公司財務結構及儘早實現投資收益,本公司應行考量規劃彌補累計虧損辦理減資事宜 。因此,彌補累計虧損、提高公司每股淨值以吸引新資金注入,辦理減資作業為本公 司規劃增資事宜前所必要採取之措施。 (3)本公司歷經數次折價增資致股本高達277億且產生鉅額虧損,本次規劃減資,除可 避免資本擴大所產生之規費,亦可降低依法所需徵提之營業保證金,因此本公司提案 之減資比例63%,主要係全數用以彌補前述截至103年12月31日之待彌補虧損。 3.因應措施:(1) 辦理減資新台幣17,501,302,640元,計銷除已發行股份 1,750,130,264股,依原股東按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有股份比例銷除股 份,每仟股銷除630股,減資比例為63%,用以彌補前述累積虧損。 (2)減資前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27,779,845,470元,分為2,777,984,547股,每股面額 新台幣10元;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0,278,542,830元,分為1,027,854,283股, 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4.其他應敘明事項:(1) 減資後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 減資換發後之股份,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 (2) 減資基準日、換發股票作業計劃、減資換股基準日及其他減資相關事宜,俟股東 會通過後並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由董事會另行訂定並依法公告。 (3) 有關減資相關事宜,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因應客觀環境需予變更或修正時,提請 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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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20 | 宏泰人壽 公 | 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資產作價增資發行新股 |
1.事實發生日:104/05/19 2.發生緣由:一.緣於近年來本公司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200%,主管機關除裁處行政 處分外,亦持續發函要求本公司提出資本適足率達200%之增資計劃,且依104年2月4日 修訂之保險法,增訂資本適足率等級為嚴重不足者,主管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予以為 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因此,為強化本公司財務結構,提高 資本適足率以符合法令規定及主管機關之要求,並考量資金募集之時效性,擬以私募 方式辦理資產作價增資,於不超過新台幣3,464,359,913元之額度內發行普通股,每股 面額新台幣10元。 二. 依據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但由 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 。」;另依財政部證期會920321台財證一字第0920109346號函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私募股票之應募人,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五項或第二 百七十二條但書規定,以非現金之方式出資;其抵充數額及合理性,應提經股東會討 論通過,請查照。」。 三.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6項規定,說明如下: (一)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參考價格係依據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 每股淨值,實際發行價格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為依據並視當時發行狀況 決定之,惟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定價基準日當時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每股淨值 加回減資反除權後金額之八成。 2.本次預計發行價格為每股2.13元。 3.前述發行價格,若因本公司於增資基準日前辦理減資,將依減資比率調整發行價格 ,並以不低於每股淨值加回減資反除權後金額之八成之規定。 (二)私募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原因、合理性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1.由於本公司最近幾年度產生之累積虧損致使每股淨值已低於股票面額(截至104年3 月31日之每股淨值為0.9220元),致使本次私募價格低於面額,符合現行法令規定, 係屬合理。 2.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則為實際私募價格與面額之差額,將產生帳上之累積虧損,此一 累積虧損數將視未來公司營運狀況,以辦理減資或以盈餘彌補虧損之方式處理。 (三)特定人選擇之方式: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係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2.應募人之名單及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 林長隆:無 註:(1)依公司法第369-3條規定,以公司現有資料及我司於經濟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 資料中查詢,皆無法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2)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亦非本公司之實質關係人。 (3)依證券交易法第22-2條規定,非依本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四)應募人以非現金方式出資之說明: 1.出資方式:本次私募增資案,預計由應募人以下列資產作價抵充出資數額。 作價資產:台北巿北投區振興段二小段436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應募人):林 長隆,權利範圍:1/2 2.抵充數額:以前述資產依新台幣3,464,359,913元作價抵充應募金額。惟前述資產 所抵充之應募金額,將依增資基準日當時之土地增值稅調整之,於不超過新台幣 3,464,359,913元之額度內發行普通股。 單位:新台幣元/股 抵充出資數額:6,035,986,688,抵押借款:2,500,000,000,土地增值稅: 71,626,775@,應募金額:3,464,359,913,預計發行股數:1,626,460,053 說明:(1)上述所列示之土地增值稅將依增資基準日當時之土地增值稅調整應募金額 ,並予調整預計發行股數。 (2)若因本公司於增資基準日前辦理減資,將依調整土地增值稅後之應募金額,並按 減資比率調整之發行價格,據以調整上述預計發行股數。 3.合理性: 本次私募增資案所抵充出資數額之資產,業經不動產估價事務所針對前述資產進行價 格評估,並於出具鑑價報告書,依鑑價結果,鑑價總金額平均數作為作價抵充出資數 額,應尚屬合理。 單位:新台幣元 作價資產:台北巿北投區振興段二小段436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應募人):林 長隆,權利範圍:1/2,鑑價公司:第一太平戴維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鑑定價值6,104,688,975價格日期104/03/10),展茂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 價值5,967,284,400價格日期104/03/09)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專業估 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 逾六個月,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自鑑價報告出具報告日至本次董事會決議日未逾三個月,亦洽請不動產估價事務所 出具覆核意見書在案,其評估前述鑑價金額無明顯變動,因此認為前次評估價格 仍具價格參考性。 4.獨立專家意見: 本次私募增資案所抵充出資數額之資產,其作價金額係委託科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林秀真會計師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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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20 | 宏泰人壽 公 | 原經104/03/27董事會通過之私募普通股案及受讓分割 發行新股案不 |
原經104/03/27董事會通過之私募普通股案及受讓分割 發行新股案不繼續辦理。
1.事實發生日:104/05/19 2.發生緣由:原經104/03/27董事會通過之私募普通股案及受讓分割發行新股案不繼續 辦理。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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