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桿害人撞死 台電判賠 192萬 位轉彎處且近路面 台電辯對方未減
速敗訴
台南永康的男子陳再得,七年前颱風夜騎車經過龍橋街時,不慎
撞上設在轉彎處且接近路面的電線桿摔死。最高法院審理後,認
定電線桿設置不當是釀成意外的主因,昨判台電須賠償陳家
一百九十二萬餘元確定。
陳再得的父親昨說:「台電明明有錯,卻死不認錯,我才透過司
法討回公道,如今判決勝訴,總算還個公道,希望整個事件告一
個段落。接下來還是好好撫養兒子留下的兩個小孩,直到他們長
大。」
車禍發生在二○○一年七月十一日晚間,陳再得騎車行經龍橋街
時,因颱風過境、風大雨大,陳撞上電線桿後摔落排水溝死亡。
家屬認為台電電線桿位置太靠近路面,才讓陳摔死,向台電索賠
六百餘萬元。
但台電台南營業區卻認為,當初設置電線桿時,已依法申請、施
工、也通過複驗,設置位置並無不當,陳再得應是未減速,才會
撞上電線桿旁的水銀路燈或路邊花盆致死。
一、二審時,法官找來台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台灣省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等單位,鑑定車禍發生原因,結果都認
為車禍主因是死者未減速慢行,和電線桿位置無關。
但法官都不同意鑑定結果,反而根據現場位置,認為電線桿設在
轉彎處,影響視線,也太靠近道路,又與旁邊的路燈並排,確實
設置不當,加上台電後來又把電線桿從原位置往內移八十公分,
因而認定,電線桿設置時確實未顧及行人安全,台電應負責。
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法官昨也維持原判,認定雖陳再得須負三
成責任,但台電仍要賠償陳家一百九十二萬餘元。
台電公眾服務處副處長黃惠予昨說:「既已判決確定,公司會賠
償。」但他仍強調,當年地方政府做排水溝沒通知台電,使電線
桿靠近馬路,「只能呼籲地方政府道路變更時,也要通知台電調
整電桿,避免悲劇再發生。」
<摘錄蘋果A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