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山葉機車公司在八十八年間,以「速克達型機車」,向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申請並取得新型專利權。卻被光陽工業踢爆不具專利法新型
且增進功效規定,因此向智慧財產局舉發,認為智慧財局不應核准山
葉速克達型機車專利權事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判決,光陽工業
敗訴。
判決書指出,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智慧局核准山葉「速克達型機車」
專利,認為山葉速克達在腿部擋板形成箱狀的置物箱,避開證體的後
端更前方突出,因此可充份確保置物的深度,及可增加置物箱的容量。
光陽工業雖舉證,該公司在八十五年二月間推出的光陽機車KYMC
O,即光陽豪邁系列,以及八十四年十一月摩托車雜誌刊載光陽速克
達機車,該機車的前後輪間具有腳踏板,腳踏板向前端延設有腿部擋
板,與腿部擋板在前方位置重疊者為前罩,另頭配置於前罩等構造。
但法院認為,光陽僅揭露機車的外觀,無技術揭露,無從與山葉速克
達作比對,在光陽豪邁的腿部擋板與前罩間的置物空間端部,有無形
成可避開燈體的凹部等詳細構造或設計。
法院指出,光陽所舉證物,難以證明山葉速克達的專利不具新穎性;
且山葉速克達就置物箱的空間加大,自有功效增進,具進步性等適用
專利法規定所應核准新型專利的條件。法院因此認為,智慧局對光陽
的舉發,作出不成立的處分,並無違誤,將光陽的行政訴訟請求,判
決駁回。
<摘錄工商A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