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鐵將政府的強制收回權利的承諾,作為抵押品,金管會批可!
台灣高鐵第二次聯貸案月前拍板定案,完成合約簽署,不過,根據三
方契約,一旦高鐵做不下去,交通部將可強制收購。
惟對於這項由政府承諾強制收購的權利,能否作為擔保品?聯貸銀行
日前特別函請主管機關,金管會以銀行法規定,「權利質權」可視為
擔保品,不過,金管會也有但書,指出該項權利質權價值的認定為多
少,則應由各金融機構自行來評估。
根據銀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所謂的「擔保授信」,包括不動產、動
產抵押權,動產質權、權利質權,以及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的應收
票據等都包括在內。
官員表示,若是動產或是不動產等有形的標的,是否列擔保授信,有
比較客觀的認定,但若涉及權利質權,可能較有疑慮。
不過,民法第九百條也指出,可讓與的債權以及其他權利,皆可視為
質權標的物;以台灣高鐵、政府和銀行於第一次聯貸案的三方契約來
看,當中明文指出,日後高鐵若無法繼續,對於高鐵的場站、軌道、
列車等,政府有強制收購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將該價金請求權,設
為質權,可以作為擔保品。
臺灣高鐵第二次聯貸案於上月完成簽約,七家民營金融機構參與聯貸
,合計金額為四○七億元,融資年利率較第一次融資的三.四年利率
為高;其中包括大眾銀行、復華銀行各八十億元資金、台北富邦銀行
、台新銀行七十八億五千萬元、寶華銀行融資四十億元、華僑銀行三
十億元、中聯信託二十億元。
不過,由於高鐵通車時間一延再延,對於工程能否順利完工等疑慮,
聯貸銀行格外謹慎,日前並就擔保品的認定,函請金管會,以及國際
通商、理律法律事務所等單位。
<摘錄工商A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