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表示,法人股東本就有權改派代表,新光金依法公告,且因 辭任不需要寫原因,不清楚法人股東考量是什麼。
新光金董事洪士琪表示,新光三越渺視公司治理,短短10天內,派 任至新光金的法代竟二次異動,顯然未能對新光金妥善執行董事職務 。
洪士琪日前透露,4月25日新光金董事會上,為通過超額提名董事 候選名單,會議中司儀突然宣讀,新光三越來函要把吳昕達撤換。洪 士琪說:「明明還在開會中,新光金是上市公司,怎麼可以用這麼粗 魯的方式,在董事會中換掉法人代表。」
洪士琪指出,新光三越在吳東昇接任董事長後,除在4月12日提名 新光金董事人選,4月25日又配合新光金董事會重複提名,更突然將 已擔任數年董事、不願認同新光金董事提名人選的法代吳昕達更換為 自己的秘書,此舉只為配合表決通過新光金董事會提名人選,且前述 提名及改派代表人等事均未提交新光三越董事會討論,認為新光金「 改革理念盡失,渺視公司治理。」
新光金則解釋,依照法律規定,法人股東隨時可以改派法人代表, 吳昕達是在開會中由新光三越通知改派,一切都有符合法規程序,且 新光三越的股東除吳家還有日商。<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