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告訴人):天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明資訊公司)
當事人(被告):陳○良、王○銘、張○銘、巨○電腦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巨○電腦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案號:109年度偵字第33454號、111年度偵字第18757號、111年度偵字第19265號、
111年度偵字第20073號、111年度偵字第47946號
2.事實發生日:111/12/0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08年9月間,天明資訊公司發現時任天明資訊公司經理之陳○良(已離職),明知本公
司前協理王○銘於107年5月8日已自本公司離職,竟由王○銘向馬來西亞中醫醫療機
構誆稱馬來西亞TIMING HERBS公司仍代理天明資訊公司銷售「天明中醫醫療整合系統」
,並由陳○良利用其擔任天明資訊公司經理職務可取得「天明中醫醫療整合系統」-海
外版軟體機會,在未獲天明資訊公司同意下,以擅自修改的侵權醫療資訊系統協助
王○銘替馬來西亞中醫醫療機構進行安裝,並將屬天明資訊公司「天明中醫醫療整合
系統」之底圖圖形檔置換成其他字樣之圖形檔後交付予王○銘,由王○銘以TIMING
HERBS公司名義,販售侵權醫療資訊系統予馬來西亞中醫醫療機構。
陳○良自天明資訊公司離職後復夥同王○銘,於109年6月22日設立巨○電腦科技有限
公司(登記負責人為王○銘之母即莊○粒,下稱巨○電腦公司),未經天明資訊公司授
權而重製「天明中醫醫療整合系統」-國內版原始程式碼後,將該等原始碼改作成巨○
電腦公司「GPHIS」系統,勾結知情之天明資訊公司前員工張○銘進行修改,並以巨○
電腦公司名義販售侵權醫療資訊系統予台灣中醫醫療機構,且為開拓海外市場,又將
巨○電腦公司「GPHIS」系統修改為簡體版之版本。
陳○良、王○銘、張○銘、巨○電腦公司上開行為擅自重製、竊取天明資訊公司著作
權、營業秘密,致天明資訊公司營業秘密遭竊取盜用而遭受重大損失等節,經天明資
訊公司提起刑事告訴,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戮力偵辦下,業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
偵字第33454號、111年度偵字第18757號、111年度偵字第19265號、111年度偵字
第20073號、111年度偵字第47946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天明資訊公司於111年12月6日收
受起訴書)。
4.處理過程:天明資訊公司對陳○良、王○銘、張○銘、巨○電腦公司提起刑事告訴,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3454號、111年度偵字第18757號、
111年度偵字第19265號、111年度偵字第20073號、111年度偵字第47946號起訴書提起
公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天明資訊公司將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
陳○良、王○銘、張○銘、巨○電腦公司追討所受損害。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配合司法程序辦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實際收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來函日期111/12/06。<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