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者分析,台電在所有的太陽能售購電合約中已經明訂「非經 雙方書面合意,不可將契約轉讓予第三人」,此時,在契約中最為重 要的「電款請求權」(台電支付給業者供電款項)可否設質就處於「 是否也需要經過台電同意」的灰色地帶。
也因此,不論是銀行或是票券業者,先前最擔心的就是一旦發電公 司本身出現財務問題,即使發電公司同意將電款請求權設質給銀行, 但倘若未獲得台電的同意,其他債權人一樣可以向法院申請對電款的 強制執行,使得發電公司即使願將請求權設質給銀行也沒用,甚至因 為台電不表態,法院還可直接駁回銀行對於電款支付的請求權。
金融業者分析,倘若金融白皮書今年所提出的這項新建言能被執行 ,那麼等於使金融業者對太陽能電廠的融資擔保性大躍進,未來將有 更多金融業者願意提供太陽能業者資金活水,且若能進一步將這個精 神延伸到其他如風電、水力發電領域的再生能源融資,將更有助於全 體再生能源融資的活絡。<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