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業已於民國(以下略)110年5月14日收受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華公司)及
東莞萬士達液晶顯示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萬士達公司)
文書名稱: 民事判決
處分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重訴字第210號
2.事實發生日:110/05/1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東莞萬士達公司對本公司及重整人提起訴訟,請求連帶
給付美金30,474,358.38元、確認對本公司之金錢債權美金30,474,358.38元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0年5月11日作成民事判決,駁回原告東莞萬士達公司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
4.處理過程:委任律師提出答辯。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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