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本公司撤銷108年度第一次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及退還股款暨補償方案相關事宜 。
1.事實發生日:109/04/07
2.發生緣由:本公司申請撤銷108年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業經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4月1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338087號函同意廢止。
3.因應措施:
(1)本公司將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第4項規定,
自接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撤銷核准通知日起十日內, 依法加算利息退還原股東
所繳納之股款,應退款項將以郵寄採禁止背書轉讓記名支票或匯款退還,匯費及
掛號郵資由本公司負擔。
(2)本公司對於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已繳納者應加計利息退還股款之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0.755%(註1)/365】
(註1):係以109年3月26日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固定利率為基準計算。
(註2):應還之股款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至元。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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