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公司與美商奇異公司於龍門計畫封存後發生國際仲裁,代表台電公司之法律事務所於108.03.04收到仲裁庭之最終判斷,裁定台電公司須支付美商奇異公司約1.58億美元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仲裁聲請人:美商奇異公司
仲裁反請求人:台灣電力公司
仲裁庭名稱: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院
仲裁案號:21345/CYK/PTA/FS
2.事實發生日:108/03/0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電公司與美商奇異公司所簽訂龍門計畫「核反應器系統暨
附屬系統、設備及服務」契約(簡稱NSSS契約),因奇異公司認為台電公司在103年4月政
府宣布龍門計畫封存後,停止支付依契約應付款項,且雙方根據契約規定協商未果,故
於104年9月根據契約規定向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院秘書處香港辦事處提出仲裁聲請。
台電公司暫停付款之原因,係因奇異公司請款的證明資料未完全符合契約規定,且有些
奇異公司依契約供應的服務及設備,不符合規範要求,在台電公司屢次通知後仍不承認
及承諾修復,因此基於保障權益而行使預備抵銷權。
4.處理過程:仲裁庭於105年1月成立,歷經約3年審理後,仲裁庭於107年12月底提出最終
仲裁判斷書初稿送交ICC國際仲裁院審核,ICC國際仲裁院於108年1月底核定,再交由仲
裁人定稿簽署後正式發布最終仲裁判斷書。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奇異公司向仲裁庭最終聲請的金額超過1.66
億美元,依仲裁判斷結果,台電公司須淨付奇異公司契約應付款項及相關費用,含仲裁
費用與利息等合計大約1.58億美元(含稅),另台電公司聲請奇異公司所提供設備、服務
有瑕疵之4項求償,奇異公司須於限期內自費完成修復。
本案台電公司依最終仲裁判斷應給付給奇異公司之款項,台電公司已分別於103年及104
年編列預算並提列在案,對本公司108年度損益不致有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由於經檢視最終仲裁判斷並無重大程序瑕疵,台電公司將依仲裁
判斷結果付款。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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