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原告):謝碧榮
當事人(被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中院麟民海107訴字第371號函
2.事實發生日:107/02/0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於107年2月8日接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中
院麟民海107訴字第371號函,通知107年度訴字371號原告謝碧榮與被告三信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德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補正被告等
人提出答辯狀,繕本逕送原告。
4.處理過程:截至本公司接獲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函之日,本公司並未接獲
法院或原告之起訴狀繕本或其他書狀,於之後接獲法院或原告相關書狀後,將依法
進行訴訟程序,並得委請律師處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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