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陸公司)
法院名稱:最高法院
訴訟案號:原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636號
2.事實發生日:105/01/1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欣陸公司起訴請求本公司買回部分丙八種特別股共新臺幣(下同)4,990,380元,
及自98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案經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43號判決本公司股本敗訴、遲延利息一部勝訴,雙方均不
服提起上訴。
(2)欣陸公司於二審擴張聲明,除原請求外,另追加請求本公司應再買回剩餘之丙八
種特別股102,300,000元,及自98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重上字第636號判決本公司股本敗訴、遲延利
息一部勝訴後,雙方又均不服提起上訴,刻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4.處理過程:
因兩造已達成和解,欣陸公司與本公司於今日向最高法院完成撤回起訴程序,
有關本公司與欣陸公司間之前揭訴訟終結。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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