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請求本公司收回甲種、丙五種特別股股本訴訟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 告: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建設)、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工程)
被 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2.事實發生日:105/01/1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大陸建設起訴請求本公司買回部分甲種、丙五種特別股,應給付新臺幣(下同)
共10,237,500元,及其中6,750,000元自99年2月27日起,其餘3,487,500元自
97年8月1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大陸工程起訴請求
本公司買回部分甲種、丙五種特別股,應給付共7,912,500元,及其中
6,750,000元自99年2月27日起,其餘1,162,500元自97年8月18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於起訴後,大陸建設及大陸工程又擴張聲明為:大陸建設請求本公司買回甲種、
丙五種特別股,應給付1,446,637,500元,及其中996,750,000元自99年2月27日
起,其餘449,887,500元自97年8月1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大陸工程起訴請求本公司買回甲種、丙五種特別股,應給付
1,546,612,500元,及其中996,750,000元自99年2月27日起,其餘549,862,500元
自97年8月1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刻正由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以103年度重訴字第221號進行審理中。
4.處理過程:
因兩造已達成和解,大陸建設、大陸工程與本公司於今日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完成
撤回起訴程序,有關本公司與大陸建設、大陸工程間之前揭訴訟終結。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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