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戶號44XXX股東撤回請求本公司收回丙一種特別股股本暨給付股息訴訟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股東戶號44XXX 股東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104年度重上字第456號
2.事實發生日:105/01/1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股東戶號44XXX 股東請求本公司收回丙一股暨給付97年1月20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
之特別股股息共計新臺幣(下同)12,614,083元,其中10,230,000元自起訴書繕本送達
翌日起,其餘456,751元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481,833元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
481,833元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481,833元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481,833元自民國
103年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5%計算之利息。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
103年度重訴字第144號判決本公司股本敗訴、股息勝訴後,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
刻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重上字第456號進行審理中。
4.處理過程:
因兩造已達成和解,股東戶號44XXX 股東與本公司於今日向臺灣高等法院完成撤回
起訴程序,有關本公司與股東戶號44XXX 股東間之前揭訴訟終結。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