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聲請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交通部
處理機關: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案號:104年度仲聲孝字第10號
104年度仲聲和字第11號
104年度仲聲愛字第12號
2.事實發生日:104/11/1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有關本公司前於104年2月17日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所提「921大地震等9項不可抗力、除
外情事及情事變更」(104年度仲聲和字第011號)、「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
因有預估運量與實際運量間差異」(104年度仲聲孝字第010號)及「請求給付法定優待票
差額補貼」(104年度仲聲愛字第012號)等三件仲裁案(下稱仲裁三案),鑒於「台灣南
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第四次增修協議書」業於104年10月30日生效,經本公司第七
屆第七次董事會討論後,已決議將依該協議書第六條規定及本公司104年股東臨時會之
決議內容,於104年11月14日前(即該協議書生效日起15日內)撤回前揭仲裁三案。
4.處理過程:
本公司已於104年11月13日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具狀撤回仲裁三案。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第四次增修協議書」第六條之
規定,本公司依約撤回仲裁三案後,該協議書已確認有效,不致發生視為自始無效之
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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