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鐵與國泰人壽、國泰世華銀行的特別股利息糾紛案,最高法院昨(5)日裁定發回高院更審。
高鐵在2003年發行11種特別股籌募興建資金,國泰人壽認購其中甲種特別股1億股、國泰世華銀行認購4,000萬股,並約定在通車營運前,應依年利率5%付息,營業後有盈餘才依常態發股息。
高鐵認為,2007年1月6日已通車,僅付當年5天特別股5%的股息。國泰人壽與國泰世華不服,提告主張續付特別股利息到預定2009年全線(含苗栗雲林彰化車站)通車時為止。
一審法院判高鐵免付,二審改判高鐵應付到2007年3月2日高鐵7站通車營業止,共1,100多萬。最高法院認為,高鐵何時才算通車營業?是台北到左營通車就算,還是等到苗栗、彰化站通車才算,發回由高院重新審理釐清。<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