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11/12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次私募之對象自符合立法院附帶決議並符合證交法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及財政部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即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1年6月13日台財證
一字第091003455號函所定資格之法人或基金中選擇之。
(2)最終洽定應募人及與公司間關係:
A.交通部(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中央政府具有直接或間接控制關係之法人或
基金。
B.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本公司法人董事。
C.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
D.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
E.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
F.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
G.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
H.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
4.私募股數或張數:3,00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
於不逾3,000,000,000股之範圍內,自股東會決議通過本私募案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
分次辦理認購完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之訂定係以(a)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
點選系統內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
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b)定價日
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兩者孰高者作為
私募普通股之參考價格,且私募價格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
(2)綜合考量營運狀況及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私募價格每股10元。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充實營運資金、進行資本支出、處理特別股補償方案及因應未來資金需求,並改善
公司財務結構。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為執行「高鐵財務解決方案」,應立法院相關決議要求引入政府公股與泛公股
資金。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且本公司私募普通股依法應受3年內不得自由
轉讓之規定限制,如此將更可確保本公司將來與公股及/或泛公股應募人間之長期股權
關係。爰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之規定,以私募方式洽特定人認購本公司普通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04/11/12
11.參考價格:10.15元。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10元。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
第43條之8規定,除依該條文規定之轉讓對象及條件外,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3年
內不得自由轉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1)私募繳款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起至11月26日止。
(2)私募增資基準日:民國104年11月26日。
(3)其餘相關資訊請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私募專區。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