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之定存單遭不法設質並業遭質權人行使質權,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
1.事實發生日:103/03/07
2.發生緣由:本公司之定存單二紙共新台幣(下同)一億四千萬整,遭陸泰陽等人
不法持以向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行(以下稱「新光銀行大里分
行」)設定質權,嗣後經新光銀行大里分行實行質權完畢後匯還本公司一千四百
萬,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對陸泰陽等人以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大股
東近日將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書轉遞本公司告知上情。
3.因應措施:本公司靜待司法判決並擬向相關人等主張權利。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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