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票據交換所通報陸泰陽拒絕往來尚未解除,陸泰陽業已當然解任本公司執行長職務
1.事實發生日:103/03/06
2.發生緣由:緣近日有投資人詢問陸泰陽是否仍為本公司之經理人,始查知陸泰陽
因存款不足經台灣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尚未解除。依據公司法第30條第五款
規定,陸泰陽之執行長職務業已當然解任,其所為一概與本公司無涉。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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