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本及股息訴訟案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2.事實發生日:103/02/2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1,572,603元,
及其中10,000,000元自民國99年2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請求之金額為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
股本及自民國96年1月5日至民國99年2月26日之股息。
4.處理過程:
本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宣判結果為本公司股息
勝訴,股本敗訴。詳細主文內容於本公司收到判決書正本後再行公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將於收受判決書正本視其判決理由後,再行評估相關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受判決書正本視其判決理由後,再行研議相關因應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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