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2.事實發生日:103/03/0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商銀」)請求本公司應給付甲種特別股
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共計新臺幣9,890,411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本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102年12月30日宣判,判決主文為: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上海商銀不服判決結果,
於103年1月27日提起上訴。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今日接獲通知,上海商銀就本案已於103年2月19日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出
撤回上訴狀,本案因此判決確定。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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