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鐵公司辦理增資發行特別股,向台北市國稅局申請適
用獎參條例,核發「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國稅局不准的
爭訟,最高行政法院昨天判決高鐵勝訴,要求國稅局「依判決書
的法律見解另為適法的處分」;高鐵這項抵稅爭訟,反敗為勝,
獲取核准抵稅證明的機會,重現生機。
高鐵是在民國93年度辦理現金增資123億3,507萬元,發行丙
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並在96年1月10日向國稅局申請依獎勵民
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規定,核發「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
書」。
國稅局認為,高鐵增資發行的特別股,還未轉換為普通股,
不准高鐵的申請。
不過,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無論從文義或立法解釋,都無法
得出獎參條例第33條應以不得收回的普通股為優惠對象的結論。
雖然財政部95年的解釋有其實務上投資現況及獎勵民間參與交通
建設投資目的等考量,但財政部忽略母法「記名股票」的一般文
義範圍,增加母法所沒有的要件,有違反憲法租稅法律主義的情
況,因此財政部該令釋規定「應不得適用」。
<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