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5/26
2.發生緣由:於案件審查期間應主管機關要求,修訂「99年度員工
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修訂
之前後條文內容請詳第3點,擬提報最近期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
行。
3.因應措施:
修訂前條文: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審核員工分配認股權憑證資格之基準日當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
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50%)之
正式編制全職員工及為引進具特殊專才經董事長專案核准者(唯須
於到職後始能授予認股權證),審核員工分配認股權憑證資格之基
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
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發展潛力
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唯單一認股權人之認股
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10%,且單一認股
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1%。修訂後條文: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審核員工分配認股權憑證資格之基準日當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
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50%)之
正式編制全職員工,審核員工分配認股權憑證資格之基準日由董
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
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發展潛力等,由董
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唯單一認股權人之認股數量不得
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10%,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
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
。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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