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盈餘轉增資及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事宜暨現金股利分派公告 公告內容 一、本公司98年5月22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自97年度盈餘中提撥新台幣17,200,000元,轉增資發行新股1,720,000股,業經呈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6月17日金管證發字第0980030011號函核准在案。二、本公司經98年3月19日董事會通過現金增資發行新股3,000,000股,業經呈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6月17日金管證發字第0980030012號函核准在案。三、?依照公司法第273條第2項之規定,將本次盈餘轉增資暨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後:(一)、公司名稱: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所營事業:1. 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2. CC01050資料儲存及處理設備製造業。3. CE01010一般儀器製造業。4. CE01030光學儀器製造業。5. CA03010金屬熱處理業。6. CA04010金屬表面處理業。7. F401010 國際貿易業。8. 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9. F113030精密儀器批發業。10. F113050事務機器設備批發業。11. CB01010機器設備製造業。12. C805050工業用塑膠製品製造業。(三)、本公司所在地:台中市西屯區工業區1路128號1、2樓。(四)、公告方式:登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董事7人、監察人3人,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六)、本公司章程訂立日期:本公司章程訂立於民國88年9月9日,最近一次修訂於98年5月22日。(七)、原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公司額定資本總額為新台幣300,000,000元,分為3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分次發行之。(八)、已發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為172,000,000元,分為普通股17,200,000股,每股面額均為新台幣壹拾元整,均為記名式普通股。(九)、本次增資發行新股總額及其發行條件如下:1.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總數1,72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均為普通股。按增資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之股東及其持股比例,每仟股無償配發100股,配發不足壹股之畸零股,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按面額折發現金;股東亦可自行在增資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拼湊成整股,其拼湊後不足壹股之畸零股,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之。2.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總數3,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11元,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15%計450,000股供員工認購,其餘85%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例,每仟股認購148.25581395股,認購股份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於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洽本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拼湊,逾期未辦理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一股之部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3.本次增資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十)、增資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次增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219,200,000元,分為21,92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均為記名式普通股。(十一)、增資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十二)、股票簽證機構:彰化銀行信託處。(十三)、代收股款銀行:彰化銀行中港分行暨全省各分行。(十四)、股款繳納日期:自98年7月14日起至98年7月20日止。屆時逾期不繳納股款者,依證券交易法第33條之規定喪失其認股權利,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若於期限內未收到認股繳款書者,請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電話:02-25048125】四、除前述盈餘轉增資及現金增資外,本次另分派現金股利新台幣8,600,000元,每股配發新台幣0.5元。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不計),匯費及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五、經本公司98年7月3日董事會決議,訂定98年7月13日為盈餘轉增資配股基準日、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及現金股利配息基準日,並依法自98年7月9日起至98年7月13日止停止受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務請於98年7月8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駕臨或郵寄(郵寄過戶者以郵戳日期為準)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電話:02-25048125】六、本次增資新股之股票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三十日內配發各股東,屆時除另行公告外並分函通知各股東。七、現金股利將於98年7月15日以匯款或掛號郵寄支票方式發放。八、茲將本公司最近三年度經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羅瑞霖(95-97年)、陳水金(95年)、成德潤(96-97年)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等公告如後。(財務報告若有不實,應由發行人及簽證會計師依法負責)。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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