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國內有擔保指定用途普通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已經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認可。
1.事實發生日:99/04/08
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99年2月8日召開96年第1次、97年第2次、97年
第3次及98年第1次國內有擔保指定用途普通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之
決議,已經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98號函裁定認可。
6.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重大訊息。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99年2月8日上午10時整於台北市南港
區經貿二路66號13樓(本公司會議室)召開上開各次發行之公司債債
權人會議之決議,經債權人決議通過:
(1)修正上開各次發行之公司債發行辦法原訂之保證銀行,將之替
換為新聯合授信案之保證銀行,及免除原有保證銀行於原訂發行
辦法下之保證債務,並自新聯合授信案動用之日起生效。
(2)修正上開各次發行之公司債受託契約、代理公司債還本付息合
約及履行公司債保證義務契約,就各該合約相關條文下本公司應
將各該期應付本金匯付至代理還本付息機構之時點,由還本日之
前一營業日,修改為還本日當日。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