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8/12/01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李家駿-董事兼總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因轉投資事業需要,擔任與本公司營
業範圍相同或類似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董事無
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
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李家
駿-董事兼總經理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首能電子科技(張家港
保稅區)有限公司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張家港保稅區上海路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生產加工二次性電池組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
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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