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來政府取得台灣高鐵經營權,引發社會極大的震撼。高鐵繼
續營運有其必要性,畢竟高鐵已經在台灣人的生活之中,提供南
北一日生活圈的便利性。從台灣高鐵現金流量流入與流出分析,
倘若維持目前民股經營,政府很有可能即將面臨強制買回高鐵資
產的地步,亦即政府需支付4,000餘億元的龐大金額。
最壞的狀況既然如此,政府提早介入高鐵經營,或可從債務重組
之借新還舊,降低利息負擔;或可在合乎規定下,拉長折舊年限
,降低每年折舊攤提;或可在營運正常與安全之下,降低相關營
運支出,讓高鐵財務重擔有喘息機會,以利爭取未來發展空間。
本次高鐵BOT事件可從公共治理(Public Governance)、金融治
理(Financial Governance)與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
三個層面來分析。從公共治理而言,超大型的BOT案(Build、
Operate、Transfer,興建、營運與移轉)存在著巨大的風險(簡
稱BOT風險),特別是政府負有強制買回的義務時。要降低BOT
風險,則要有健全之公共治理。BOT風險包括得標者專業、資金
足夠性,以及未來營運之樂觀、正常與悲觀情境下,得標者財務
規劃的嚴謹性與原始股東資本投入的承諾。
雖然高鐵BOT案有要求原始股東之最低持股比率(20%),但是高
鐵倘若發行特別股則有可能規避這個要求。再者,對於BOT得標
公司之負債比率亦應有一定之上限規定。台灣高鐵最近負債比率
達93%,即使其營運沒有虧損,負債比率亦超過80%,這實在夾
雜著太高的財務風險(民國97年高鐵利息支出占營運收入達76%
,在降低利息之後,98年上半年利息支出仍占營運收入的48%)
。
倘若沒有上述的規範,很容易吸引敢冒風險或相當樂觀者來投標
,提供對政府優渥的條件得標。但是一旦遇到景氣不佳或營運不
如預期,最後還是要政府完全承擔所有風險。倘若在合理規範
BOT風險下,無投標者參與,是否代表此案以民間的實力是無法
負擔,亦即要重新思考此案是否適合BOT?
銀行團是否要接受3,900億元高鐵聯貸重組案(借新還舊)?這是
金融治理重要的議題。民國88年在政府有強制買回義務下,由政
府擔任銀行團聯貸的債務保證人,銀行團才願意提供3,083億元之
第一聯貸案。由金融治理的角度,在保護存款戶與股東權益,銀
行團的要求是必要的。但是此舉等於政府免費送給高鐵股東一個
賣出選擇權,亦即政府無償負擔高鐵的倒閉風險。除非高鐵帶給
台灣的經濟與人民福利夠大,否則會引發相當之爭議。未來銀行
團是否在思考過去與高鐵的長期合作關係、公股主導高鐵經營之
信心、政府最終強制買回義務與高鐵站區之抵押權,同意此3,900
億元聯貸重組案,讓高鐵利息支出降低而有存活之機會?這是值
得觀察的議題。
其實本次高鐵經營權易手,僅是從原始大股東轉到泛公營機構股
東身上而已,即使未來泛公營機構代表擔任董事過半,高鐵還是
民營公司。因此新的高鐵經營團隊還需從公司治理著手,不僅努
力於降低現金流量窘境與財報表現符合銀行最低要求,還需思考
如何提昇營運績效,方有可能引進新的資金,改善財務體質,達
到政府不再投入資金的理想境界。由於目前台灣高鐵的營運,不
能沒有政府的參與,民股股東應會體認到這個事實,充分配合公
股股東的規劃。至於輿論聚焦之原始大股東承包高鐵工程(關係
人交易)的適法性、董監事與經理人酬金的合適性,以及公股機
構參與投資的程序合法性,或許需要進一步釐清。
台灣高鐵的財務會落至現在這種田地(累積虧損675億元,達資
本額2/3),其實是高槓桿操作與景氣不佳。原先高鐵原始股東
有著美好票務收入與站區開發利益之預期,然而在景氣不佳與站
區位址選擇偏遠等因素下,讓高鐵的營收拉不起來,這個根本問
題亦考驗公股主導的新團隊。從此一層面觀之,高鐵之票務收入
與站區開發利益存在相當高的正相關,更加大此BOT案的風險。
本文借用最近一部本土感人、觸動人心的電影為篇名,還要凸顯
BOT案得標者必須有完善財務規劃與資本投入的承諾,藉以控制
BOT風險,其實BOT應改名為FBOT(Finance BOT),畢竟綜觀世
界大型BOT案,沒有完善之財務規劃與融資規範,則只有失敗一
途。
<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