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傳NCC要求台灣大限期完成超標頻譜之三種處理方式,包括頻譜 繳回、轉讓或與他電信事業交換,引發市場激烈爭論。由於遠傳電信 之前明確表達立場,若超頻即繳回頻譜,爭議不大。
據悉台灣大提出合併案若涉及「適用電信管理法第12條第4項符合 公共利益條件」,可「例外不需繳回頻譜」,但數位部至今未認同, NCC擬以「給予一定期限處理超標頻譜」為決議方向。
換言之,各界關注台灣大合併台灣之星一案,所涉及900MHz頻段超 標10MHz部分,NCC擬要求台灣大於一定期限內繳回、轉讓或與其它電 信事業交換。另外,由於台灣之星現有268萬、亞太電信208萬行動用 戶,為確保476萬行動用戶權益,NCC將要求台灣大及遠傳電信一∼二 年內凍漲台灣之星、亞太電信既有行動用戶資費。
NCC設立合併「條件」,是否讓台灣大合併台灣之星一案出現變化 ?也是市場焦點,對此,台灣大、遠傳17日回應「靜待NCC審議」。
元智大學資訊管理學系教授周韻采17日表示,限期處理超標頻譜的 三種處理方式,不管那一種都有問題。
其中,自主無償繳回,違反所有行政法之見解,電信業者目前擁有 之頻寬,都是依NCC規定拍賣,支付價金所取得,具對價關係,在執 照有效期間內有頻率使用權利,NCC若因併購而收回有對價關係的頻 譜,本有疑問,至少不能無償收回。若頻譜轉讓或交換其它業者,則 只剩下一家也就是中華電信有資格,並指此亦是另類圖利。<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