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世華銀行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要求太平洋崇光百貨停止發行
SOGO集利卡,並停止對已發行的集利卡給予購物優惠,台灣高
等法院日前裁定准許,只要國泰世華提供3億元的擔保金,即可進
行假處分,太平洋SOGO無法再上訴。
國泰世華銀行說,按照程序,SOGO百貨可在10天內,向法院申請
「限期起訴」,但如果這樣就非打官司不可,但國泰世華銀行還
是保留談判空間,不願輕易興訟。
針對SOGO百貨提出還要抗告。國泰世華銀行表示,依民事訴訟法
第486條第4項,對抗告法院裁定「再為抗告」,有兩個前提;一
是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二是並經原法院之許可者為限,所以成
功機率已不高,更何況,高等法院裁定的最後一行,已經寫明「
不得再抗告」。
國泰世華銀行是以前身匯通銀行於90年5月間,與太平洋SOGO簽
訂的「策略聯盟合約書」內容,強調國泰世華銀行享有SOGO百貨
獨家發行的記帳卡及聯名卡等權利。
國泰世華銀行指出,合約中也載明,此一「獨家」權利,是因國
泰世華銀行提供遠較其他信用卡銀行優厚的對價關係,包括同意
分攤SOGO來店禮促銷活動經費、同意於9億元額度範圍內提供低
利率貸款等。
對於太平洋SOGO於去年12月間片面宣布,自今年元旦開始發行
SOGO集利卡一事,國泰世華銀行除數度發出律師函外,更指責
對方違約,嚴重侵害該銀行依約享有的獨家發行權利,造成現有
及潛在客戶對原SOGO聯名卡購物優惠的疑慮,更損害其利益與
商譽。
<摘錄聯合理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