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5/11/14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5/09/02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05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本公司105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案業經105年9月1日董事會
決議通過,暨105年9月27日第二次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在案。為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證券期貨局發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疑義問答」第7條之疑義及簡化未來作業程序,
故修訂本公司「105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部分條文。本次修訂如下:
(1)修訂前條文:
第五條、發行條件
(一)略。
(二)略。
1.指標A:略。
2.指標B:特殊或重大貢獻。獲配對象為對本公司營運業務發展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
員工,其獲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既得時點與服務年限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三)略。
(四)員工未達既得條件發生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略。
2.略。
3.略。
4.退休
其認購但尚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可依照本發行辦法之既得條件
時程比例,既得股份。
5.略。
6.受職業災害致殘疾或死亡者
其認購但尚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無法繼
續任職或致死亡,仍可依照本發行辦法之既得條件時程比例,既得股份。
7.略。
(2)修訂後條文:
第五條、發行條件
(一)略。
(二)略。
1.指標A:略。
2.指標B:特殊或重大貢獻。
(1)本公司新聘任且對公司未來發展有重大貢獻之員工。
既得時點為:
i.自給予日起算,屆滿1年時且仍在職者,可取回獲配之3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ii.自給予日起算,屆滿2年時且仍在職者,累計可取回獲配之60%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
iii.自給予日起算,屆滿3年時且仍在職者,累計可取回獲配之100%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
(2)對本公司之營運發展有重大貢獻非新聘任之已在職員工:依本公司獎懲管理辦法
第5.2及5.3所列情形得予記小功或大功者。
既得時點為:
i.自給予日起算,屆滿1年時且仍在職者,可取回獲配之5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ii.自給予日起算,屆滿2年時且仍在職者,累計可取回獲配之100%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
(三)略。
(四)員工未達既得條件發生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略。
2.略。
3.略。
4.退休
其認購但尚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退休生效日起即視為達成
所有既得條件。
5.略。
6.受職業災害致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其認購但尚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其認購但尚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
死亡當日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其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
件,方得申請領受其應繼承股份。
7.略。
第九條
本發行辦法訂立於民國105年9月1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申報主管
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正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
要求或其他事由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
始得發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