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糖安心豚商標 逆轉勝 智慧局原認定與大成商標近似,不准註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台糖勝訴,要求重新處分。
智慧財產局認為台灣糖業公司申請的「台糖安心豚及圖」商標與
大成長城企業公司已註冊的「安心」、「安心豚」商標近似,不
准台糖註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台糖屬著名商標,且商標有
設計感,消費者不至於誤認,判台糖勝訴,智慧局應重新處分。
台糖95年6月申請註冊「台糖安心豚及圖」商標,指定使用肉
類、肉乾等商品,智慧局認為「台糖安心豚及圖」不僅與「安心
」、「安心雞」近似,且都指定用在肉類與肉類製品等類似產品
,有使消費者混淆之虞,不准台糖註冊。台糖訴願未果,提起行
政訴訟。
合議庭比較兩商標,「台糖安心豚及圖」是由一「擬人化豬隻設
計圖」、「台糖肉品」、「安心豚」、「保證台糖自養自產無抗
生素無藥物殘留」等字句所組成,在圖樣下緣處並標示有台糖企
業識別標誌、優良農產品CAS與優良養豬場認證等標誌。
反觀大成長城企業的「安心」與「安心雞」商標,僅由單純未經
設計的中文字所組成,其中「安心」是一般常見的文字,而「安
心雞」是給人安心食用雞肉的認知印象。
合議庭表示,雖然兩公司商標都有「安心」兩字,但除了讀音以
外,仍須整體觀察商標外觀;兩相對照下,「台糖安心豚及圖」
商標除了「安心豚」的文字外,還有擬人化豬隻設計圖、台糖肉
品等文字圖樣,兩者在外觀圖形設計上已有明顯差異。
此外,「台糖」兩字已廣為國內消費者熟悉,屬於著名商標,相
關消費者只要看到「台糖企業識別標誌」與「台糖肉品」等文字
圖樣,就可以聯想到該商品是台糖生產。合議庭判斷消費者在購
買時,只要稍加注意,仍能區別台糖與大成的肉品,因此兩商標
並非近似,判決經濟部敗訴,要求智慧局依法院見解重新處分。
<摘錄經濟A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