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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櫃股票公司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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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 | 康科特 興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總經理異動案 |
1.董事會決議日期或發生變動日期:111/01/102.人員別(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總經理3.舊任者姓名:劉靜怡4.舊任者簡歷:本公司董事長暨總經理5.新任者姓名:林盈州6.新任者簡歷:明基電通泰國分公司總經理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職務調整」、「資遣」、「退休」、「逝世」或「新任」):職務調整8.異動原因:因應本公司營運規劃及職務調整需求,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新任總經理任命案。9.新任生效日期:111/01/10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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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 | 康科特 興 | 公告本公司成立審計委員會,監察人自然解任 |
1.發生變動日期:111/01/10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自然人監察人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黃賜珍監察人、劉江裕監察人4.舊任者簡歷:黃賜珍監察人/黃賜珍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劉江裕監察人/國軍台中總醫院中清分院附設護理之家主任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不適用6.新任者簡歷:不適用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解任8.異動原因:本公司成立審計委員會,依法監察人自然解任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0/07/19~113/07/1811.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否1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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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 | 康科特 興 | 公告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及第一屆委員名單 |
1.發生變動日期:111/01/10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3.舊任者姓名:不適用4.舊任者簡歷:不適用5.新任者姓名:錢慶文獨立董事、胡彼得獨立董事、張恩浩獨立董事6.新任者簡歷:錢慶文獨立董事/前國立陽明大學醫務管理研究所副教授 胡彼得獨立董事/天主教永和耕莘醫院副院長 張恩浩獨立董事/鑫浩會計師事務所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新任8.異動原因:設置審計委員會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不適用10.新任生效日期:111/01/1011.其他應敘明事項:任期同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日止。<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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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 | 康科特 興 | 本公司對明基三豐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本公司普通股股份 |
本公司對明基三豐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本公司普通股股份之 審議委員會結果 1.接獲公開收購人收購通知之日期:110/12/282.審議委員會召開日期:111/01/103.會議出席人員:委員錢慶文先生、張恩浩先生 及胡彼得先生4.審議委員會就本次公開收購人身分與財務狀況、收購條件公平性,及收購資金 來源合理性之查證及審議情形: 經審閱公開收購人提出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公開收購說明書及其他書件(包括 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賴明陽會計師對本公開收購案出具之「明基三豐醫療 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康科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案公開收購價格合理性 意見書」,以及理律法律事務所黃政傑律師所出具之法律意見書後,可知本 次公開收購係依照主管機關規定之公開收購條件及程序辦理。此外,謹就公 開收購人身分與財務狀況、收購條件公平性,及收購資金來源合理性之查證 措施及相關程序請參閱相關附件及下方說明: (一)依據公開收購人之公司章程及108~109年度及110年第3季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報、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之公司登記資料,以及公開收 購人提供之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出具之履約保證函資料所示,可知公開 收購人係依據我國法令所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狀況均尚稱良好。 (二)依據本公司委請凱博會計師事務所唐瑋嬪會計師於111年1月4日所出具之 「收購價格合理性意見書」所示本公司於評價基準日(即110年6月30日) 公 開收購之合理價格應介於每股新台幣17.47元至20.05元內,而本次公開收 購人對本公司普通股之公開收購價格(即每股新台幣18元),落於前述收購 條件公平性意見書所載之每股價值區間,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應尚符合公平 性。 (三)依據公開收購人之公司章程及公司登記資料可知,公開收購人之實收資本 總額為新台幣445,660,000元,於本次公開收購案用以收購本公司股權之 資金,係以銀行借款予以支應,並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於110年12月28日 出具之履約保證函,皆已指定受委任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受益人 ,授權受委任機構為支付本次收購對價得逕行請求行使並指示撥款,故公 開收購人之收購資金來源尚屬合理。5.前開查證是否委託專家出具意見書: 本公司委請凱博會計師事務所唐瑋嬪會計師於111年1月4日所出具之「收購價 格合理性意見書」6.審議委員會對其公司股東提供建議,並應載明審議委員會同意或反對意見之 明確意見及其所持理由: 本公司審議委員會認為公開收購人之公開收購條件尚符合公平性及收購資金來 源尚符合合理性,故全體委員均同意本公開收購案,惟籲請本公司股東詳閱公 開收購人於公開收購公告及公開收購說明書中所述參與及未參與應賣之風險, 自行決定是否參與應賣。 本建議僅供本公司股東參考,本公司股東應審慎評估並考量個別投資需求及財 務稅務等狀況,自行承擔參與及未參與應賣之風險。7.其他相關重大訊息: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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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 | 康科特 興 | 本公司對明基三豐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本公司普通股股份 |
本公司對明基三豐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本公司普通股股份之相關事宜說明 1.接獲公開收購人收購通知之日期:110/12/282.現任董事、監察人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 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目前持有之股份種類及數量: 董事長-劉靜怡持有本公司普通股2,224,000股; 法人董事及10%大股東-寬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普通股 5,721,000股; 董事-溫政諭持有本公司普通股50,000股; 董事-陳建鼎持有本公司普通股6,000股; 監察人-劉江裕持有本公司普通股375,000股; 10%大股東-明基三豐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本公司普通股8,333,334股; 其餘董事代表人、獨立董事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皆無持股。3.董事會出席人員: 劉靜怡董事長、寬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福安董事、 陳建鼎董事、溫政諭董事、錢慶文獨立董事、張恩浩獨立董事、 胡彼得獨立董事、黃賜珍監察人及劉江裕監察人4.董事會就本次公開收購人身分與財務狀況、收購條件公平性, 及收購資金來源合理性之查證情形: 一、本公司於111年1月10日召開之審議委員會已依「公開收購 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4條之1規定,就本次公 開收購人身分與財務狀況、收購條件公平性,及收購資金來源 合理性,並就本次收購對股東提供建議,亦將審議結果提報於 本公司董事會。審議委員會認為公開收購人之公開收購條件尚 符合公平性及收購資金來源尚符合合理性,故全體委員均同意 本公開收購案,惟籲請本公司股東詳閱公開收購人於公開收購 公告及公開收購說明書中所述參與及未參與應賣之風險,自行 決定是否參與應賣。本建議僅供本公司股東參考,本公司股東 應審慎評估並考量個別投資需求及財務稅務等狀況,自行承擔 參與及未參與應賣之風險。 二、本公司於111年1月10日召開董事會,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 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公司應於收受 上述書件後15日內,公告本公司董事會就本次公開收購人身分 與財務狀況、收購條件公平性,及收購資金來源合理性之查證情 形等事項,對本公司股東提供建議,並應載明董事同意或反對之 明確意見及其所持理由,作成書面申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及抄送證券相關機構。 經審閱公開收購人提出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公開收購說明書及 其他書件 (包括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賴明陽會計師對本公開 收購案出具之「明基三豐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 康科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案公開收購價格合理性意見書」, 以及理律法律事務所黃政傑律師所出具之法律意見書後, 可知本次公開收購係依照主管機關規定之公開收購條件及 程序辦理。此外,謹就公開收購人身分與財務狀況、收購 條件公平性,及收購資金來源合理性之查證措施及相關程 序請參閱相關附件及下方說明: (一) 依據公開收購人之公司章程及108~109年度及110年第3 季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報、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 詢之公司登記資料,以及公開收購人提供之由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出具之履約保證函資料所示,可知公開收購人係依 據我國法令所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狀況均尚稱良好。 (二) 依據本公司委請凱博會計師事務所唐瑋嬪會計師於111年 1月4日所出具之「收購價格合理性意見書」所示本公司 於評價基準日(即110年6月30日)公開收購之合理價格 應介於每股新台幣17.47元至20.05元內,而本次公開收 購人對本公司普通股之公開收購價格(即每股新台幣18元 ),落於前述收購條件公平性意見書所載之每股價值區間, 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應尚符合公平性。 (三) 依據公開收購人之公司章程及公司登記資料可知,公開收購 人之實收資本總額為新台幣445,660,000元,於本次公開收購 案用以收購本公司股權之資金,係以銀行借款予以支應,並 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於110年12月28日出具之履約保證函 ,皆已指定受委任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受益人,授 權受委任機構為支付本次收購對價得逕行請求行使並指示撥 款,故公開收購人之收購資金來源尚屬合理。 三、 經上述查核,確認公開收購人身分及財務狀況尚屬合理,並 認為公開收購人之公開收購條件尚符合公平性及收購資金來 源尚符合合理性,同意本公開收購案,惟籲請本公司股東詳 閱公開收購人於公開收購公告及公開收購說明書中所述參與 及未參與應賣之風險,自行決定是否參與應賣。本建議僅供 本公司股東參考,本公司股東應審慎評估並考量個別投資需 求及財務稅務等狀況,自行承擔參與及未參與應賣之風險。5.前開查證是否委託專家出具意見書: 本公司委請凱博會計師事務所唐瑋嬪會計師於111年1月4日所 出具之「收購價格合理性意見書」6.董事會對其公司股東提供建議,並應載明董事同意或反對意見之 明確意見及其所持理由: 本公司於111年1月10日召開之審議委員會已依「公開收購公開 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4條之1規定,就本次公開收購 人身分與財務狀況、收購條件公平性,及收購資金來源合理性,並 就本次收購對股東提供建議,亦將審議結果提報於本公司董事會。 審議委員會認為公開收購人之公開收購條件尚符合公平性及收購 資金來源尚符合合理性,故全體委員均同意本公開收購案,惟籲請 本公司股東詳閱公開收購人於公開收購公告及公開收購說明書中所 述參與及未參與應賣之風險,自行決定是否參與應賣。本建議僅供 本公司股東參考,本公司股東應審慎評估並考量個別投資需求及 財務稅務等狀況,自行承擔參與及未參與應賣之風險。7.公司財務狀況於最近期財務報告提出後有無重大變化,及其變化內容: 無8.現任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持有公開收購人或 其關係企業之股份種類、數量及其金額: 10%大股東-明基三豐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普通股 8,333,334股為公開收購人9.公開收購交易中涉及利害關係董事資訊(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 董事名稱暨其代表人姓名、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 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或預計投資其他參加併購公司 之方式、持股比率、交易價格、是否參與併購公司之經營及其他 投資條件等情形、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贊成或反 對併購決議之理由): 董事長劉靜怡小姐及董事寬庭生技(股)公司代表人劉福安先生 迴避本案之討論及表決10.併購後續處理方式,包括支付併購對價之時間及方法等:不適用11.併購之對價種類及資金來源:不適用12.獨立專家就本次併購換股比例、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 合理性意見書(包含(1)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 計算方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法、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 較。(2)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 比之比較情形。(3)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 應說明該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4)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 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 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不適用13.併購完成後之計畫(包括(1)繼續經營公司業務之意願及計畫內容。 (2)是否發生解散、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業務計畫、 財務及生產,或其他任何影響公司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不適用14.其他與併購相關之重大事項:不適用<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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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 | 桃禧航空 興 | 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備110年現金增資調整發行價格 |
1.事實發生日:111/01/102.公司名稱:桃禧航空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本公司於110年10月2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通過發行新股 13,988,600股,預計每股發行價格介於13-18元之間,暫訂15元溢價發行, 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11月24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75182號函核准在案。(2)因衡量國內資本市場行情,評估原訂定發行價格偏離市場行情, 綜合考量股東權益及公司整體利益,擬調整發行價格為每股新臺幣21元, 此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30183號函核准在案。(3)本公司增資計畫資金用途及發行股數皆維持不變。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承 諾 書桃禧航空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辦理110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乙案,本公司原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11月24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75182號核准函,辦理110年度現金增資募集資金作業。因衡量國內資本市場行情,評估原訂定發行價格,偏離市場行情,綜合考量股東權益及公司整體利益下,本公司業經110年12月3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調整110年現金增資案發行價格,擬將每股實際發行價格由每股新臺幣15元調整至每股新臺幣21元,增資計畫資金用途及發行股數皆維持不變。本公司特別聲明在此募集作業期間,不影響原股東或員工權利。若原股東及員工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人願負賠償責任。 立書承諾人:桃禧航空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李 三 蓮 (二)補償方案本公司因調整110年增資發行價格致原股東及員工等可能主張其權益受損,特訂本補償方案如下:適用對象: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申請期間:自接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現金增資案調整發行價格之日起 至民國111年1月21日止。申請方式: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者, 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並檢附原現金增資認股繳款 證明影本及匯款銀行帳號徵詢單等相關資料, 於民國111年1月21日前 (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件寄達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 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5樓,電話:02-2389-2999】 ,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應退還股款之方式: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款x【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x利率(註1)/365】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仍有認購意願者,若已依原增資繳納期限截止日前繳納股款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已繳納股款超過調整後應繳股款(已認股數*折價後每股發行價格)之差額,計算公式如下:【已繳納股款-(已認股數*折價後每股發行價格)】×【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利率%(註1)/365】。註1:利率係以台灣銀行110年12月30日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之。註2:應退還之已繳股款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至元。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人將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本公司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起以匯款方式或開立支票郵寄退回繳交之股款,並給付自繳款日起至退款日應加計之利息,匯費及掛號郵資由本公司負擔。桃禧航空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 三 蓮<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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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 | 仁新醫藥 興 | 公告本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認股基準日及發行相關事宜 |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1/01/102.發行股數:3,000,000股3.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4.發行總金額:按面額計新台幣30,000,000元5.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65元6.員工認股股數: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0%,計300,000股由本公司員工認購。7.原股東認購比例(另請說明每仟股暫定得認購股數):發行新股總數之90%,計2,700,000股,由原股東按增資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之股東持股比例認購,每仟股得認購39.03891963股。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不適用。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購之股份或拼湊後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股份相同。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轉投資子公司Lin BioScience Pty Ltd及轉投資子公司Belite Bio, Inc。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11/01/3113.最後過戶日:111/01/26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01/27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01/3116.股款繳納期間:原股東及員工繳款期間111/02/14-111/02/18,特定人繳款期間111/02/21-111/02/22。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俟正式簽約後另行公告18.委託代收款項機構:俟正式簽約後另行公告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俟正式簽約後另行公告20.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01月10日金管 證發字第1100379172號函申報生效在案。(2)本次現金增資計畫之重要內容,包括發行時程、發行額度、發行價格、發 行條件,以及資金來源、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等 相關事宜,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有未盡事宜,或因應金融市場狀況或客觀 環境而需修訂或修正,授權董事長視實際需要全權處理。(3)為配合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籌資計畫之相關發行作業,授權董事長代 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辦理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所需之契約或文件, 並代表本公司辦理一切相關發行事宜。<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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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 | 中信造船 興 | 公告本公司110年10月至110年11月合併營收及背書保證資 |
公告本公司110年10月至110年11月合併營收及背書保證資訊 更正事宜 1.事實發生日:111/01/102.發生緣由:110年10月至11月營收、累計營收及背書保證金額誤植,更正公告資訊。3.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並重新公告。4.其他應敘明事項:更正前:110年10月營收200,965仟元;110年10月累計營收2,930,229仟元110年10月背書保證增減金額-320,000仟元; 10月背書保證累計餘額931,550仟元110年11月營收718,689仟元;110年11月累計營收3,648,917仟元110年11月背書保證增減金額-7,500仟元; 11月背書保證累計餘額924,050仟元更正後:110年10月營收529,595仟元;110年10月累計營收3,334,593仟元110年10月背書保證增減金額-323,750仟元; 10月背書保證累計餘額927,800仟元110年11月營收524,135仟元;110年11月累計營收3,858,728仟元110年11月背書保證增減金額-3,750仟元; 11月背書保證累計餘額924,050仟元<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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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 | 采威國際 興 | 公告本公司受邀參加台中銀證券舉辦之興櫃前法人說明會(台北場) |
1.事實發生日:111/01/112.發生緣由:本公司受邀參加台中銀證券舉辦之法人說明會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11年01月11日(星期二)。(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4時00分。(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台北市信義區松高路18號-台北寒舍艾麗酒店5F 楓柏廳(4)召開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受邀參加台中銀證券舉辦之興櫃前法人說明會,說明本公司之營運概況。(5)召開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檔案於當天會後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無(7)其它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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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 | 景傳光電 興 | 公告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辭世 |
1.發生變動日期:111/01/102.法人名稱: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3.舊任者姓名:林明祥4.舊任者簡歷: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財務主管5.新任者姓名:不適用6.新任者簡歷:不適用7.異動原因:逝世8.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09/06/10至112/06/099.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於111年1月10日接獲通知。(2)待法人董事指派後另行公告。<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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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 | 巨生生醫 興 |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改派 |
1.發生變動日期:111/01/102.法人名稱:漢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3.舊任者姓名:黃建達4.舊任者簡歷:漢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經理5.新任者姓名:張英信6.新任者簡歷:漢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7.異動原因:法人改派8.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10/07/08至113/07/079.新任生效日期:111/01/10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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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 | 富味鄉食 興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1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1/102.股東會召開日期:111/06/143.股東會召開地點:彰化縣芳苑鄉仁愛村斗苑路芳苑段73號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一)110年度營業報告。 (二)監察人查核110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110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派情形報告。5.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一)本公司11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6.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無7.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 (一)全面改選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案。8.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 (一)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9.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10.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04/1611.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06/1412.是否已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是/否):否13.尚未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者,請敘明原因:待董事會決 議通過後,另行公告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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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7 | 原創生醫 興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0年員工認股權憑證案 |
1.事實發生日:111/01/07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及認股辦法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1.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2.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本辦法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本辦法所稱「員工」,係指任何受僱於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之人。任何員工同時擔任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控制或從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者,得以員工身份而非董事或經理身份被授予認股權憑證。3.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4.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資歷、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獲配員工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獲配員工非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5.發行總數發行總額為2,0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00,000股,每股面額均為新台幣10元。6.認股條件 (1)認股價格: (a)每股不得低於面額或最近期經會計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b)若於本公司股票興櫃掛牌日後發行,則以不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普 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 務報告每股淨值。所稱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指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 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 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2)存續期間及權利行使期間: (a)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時間為四年(下稱「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於此期間內 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員工 認股權憑證自授予日起屆滿二年後,可按下表時程、比例及本辦法其他規定行 使認股。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70% 屆滿3年 100% (b)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競業禁止、保密 義務或工作規則等者或績效考核分數未達到ME (Met Expectations)以上者,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 予以收回並註銷。 (3)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份。 (4)認購股數限制:本公司依發行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 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 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 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5)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事實,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 理: (a)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為限,但若遇有第十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 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b)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自退休日起一個月內行使之,並以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但若遇有第十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 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c)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並以認股 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d)因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i)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日可以行使全部已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第六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ii)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已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利。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 期間為限。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第六 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e)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 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 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十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 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 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 間為限。 (f)調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子公司時,得延續其權益,並比照原有之規定辦理。(g)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6)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7.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8.認股價格之調整(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 變動時(包括以募集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 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因合 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等情事),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於新股發行除權基 準日調整,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 整,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 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 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辦理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 時,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 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 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3)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配發普通股現金股利,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 於除息基準日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4)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扣 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 註:(a)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並應扣除 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轉讓或註銷之庫藏股。(b)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興櫃掛牌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 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興櫃掛牌日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 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除權基準日、 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 單算術平均數為準。(c)本公司因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而發行新股時,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合併契約、 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d)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e)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f)如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本公司普通股股份面額時,以普通股股份面額為認股價 格。9.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定相關暫停過戶期間及依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限制期間 外,得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訂之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 求書,向本公司之認股權管理部門或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 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2)本公司之認股權管理部門或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 股款至指定銀行。 (3)除適用之法律及/或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本公司之認股權管理部門或股務代 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 普通股股份。 (4)認股權人如未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執行認股權,該未執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即失其效力,認股權人不得據以對本公司行使認股之權利。 (5)除適用之法律及/或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本公司以董事會核准日期為申請換 發普通股之基準日,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 (6)本公司將依照適用之法律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等相關事 宜。10.行使認股權後之限制及認股權行使後之限制 (1)除適用之法律及/或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 ,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a)「決定當年度無償配股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日」起至「無償配股 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以較晚者)」前之期間。 (b)「決定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日起至該合併基準日止之期間;或「決定分割 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日起後至該分割基準日止之期間;或「決定有償配股基 準日之董事會」召開日起至該有償配股基準日止之期間。 (c)其他本公司公佈或法定之停止過戶期間。 (2)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相同;認股權 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份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按主管機關所訂之相關稅務規 定辦理。11.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除適用之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 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b款 辦理。12.其他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二分之一同意通過,並報經 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生效。實際發行前修正時亦同。 (2)董事會通過本辦法後,為爭取發行時效,於向主管機關送件審核過程中,若因主 管機關要求需修訂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之,嗣後再提報董事會 追認。 (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或與相關法令或本公司章程衝突者,悉依相關法令或本公司 章程規定辦理。<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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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7 | 華上生技 興 | 公告本公司110年第一次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暨相關作業 事宜 |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1/01/072.發行股數:預計發行普通股5,000,000股。3.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4.發行總金額:按面額計新台幣50,000,000元整。5.發行價格:暫定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40元整。6.員工認股股數: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股數之10%計500,000股,由本公司 員工認購。7.原股東認購比例(另請說明每仟股暫定得認購股數):增資發行股數之90%計4,500,000股由原股東依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股東之持股比例認購之。每仟股約可認購199.33568060股。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不適用。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由股東自停止過戶起五日內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及逾期未拼湊之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現金增資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股份相同。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11/01/3013.最後過戶日:111/01/25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01/26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01/3016.股款繳納期間:111/02/14~111/03/15為原股東及員工之認股繳納期間。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俟實際簽約後另行公告。18.委託代收款項機構:俟實際簽約後另行公告。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俟實際簽約後另行公告。20.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月6日金管證發字 第1100378966號函申報生效在案。(二)停止過戶期間:111/01/26~111/01/30止,凡持有本公司股票欲辦理現場過戶者 ,務必請於111/01/25(星期二)下午四時三十分前親臨或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 松山區光復北路11巷35號B1,電話:(02)2768-6668)辦理過戶手續。(三)本次現金增資之資金運用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等相關 事項,如因主客觀環境變動或因應主管機關需求而修正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 負責。<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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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7 | 敏成健康 興 | 代子公司敏成(股)公司公告依國際會計準則認列資產減損 |
1.事實發生日:111/01/072.公司名稱:敏成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本公司持有100%股權5.發生緣由: 子公司敏成(股)公司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公報「資產減損」規定對不動產、廠房及 設備進行減損測試,測試結果擬提列資產減損損失,金額為新台幣31,615仟元,將認 列在110年第四季。6.因應措施:經本公司及子公司敏成(股)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資產減損損失之數字,尚未經會計師查核,故實際減損損失金額,將依據會 計師查核後之數據調整之。 (2)本次資產減損並無實際現金流出,故對公司營運資金及現金流量並無重大影響。<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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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7 | 立達國際 興 | 公告本公司2021年12月份自結合併營收 |
1.事實發生日:111/01/072.公司名稱:立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2021年12月份自結合併營收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2021年12月份合併營收為新台幣1.44億元,比去年同期成長28.47%。2021年累計合併營收為新台幣13.57億元,比去年同期成長22.26%。(2)本月自有品牌、手機週邊及特殊型記憶體等高毛利產品,累計合併營收共計新台幣1.23億元,佔整體合併營收84.94%。<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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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7 | 拉法生醫 興 | 本公司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字第25號民事判決提起 |
本公司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字第25號民事判決提起 上訴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上訴人:本公司被上訴人: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帆宣公司」)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度智字第25號4.事實發生日:111/01/07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有關帆宣公司與本公司之間給付貨款之爭議(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字第25號),本公司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遞送民事聲明上訴狀。6.處理過程:經與承辦律師研議一審判決內容後,本公司對判決結果不服,為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本公司依法提起上訴。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請律師承辦二審訴訟事宜。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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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7 | 華旭矽材 興 | 更正公告本公司決議訂定減資基準日、減資換股基準日及 減資換股 |
更正公告本公司決議訂定減資基準日、減資換股基準日及 減資換股作業計劃相關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1/062.減資基準日:111/01/13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本公司110年12月16日股東臨時會決議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股份34,316,1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343,161,000元。上述減資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12月29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78403號函核准申報生效在案。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27條之規定,訂定本公司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書。相關計劃如下:一、為辦理前項減資變更登記需要,擬訂減資基準日:111年01月13日。二、應換發股份之總數及總金額: 1.本次應換發之股票,包含歷年發行之全部股票計普通股114,387,000股, 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1,143,870,000元。 2.本次減資金額新台幣343,161,000元,銷除已發行股份34,316,100股, 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用以改善財務結構及未來營運發展所需; 依公司法第168條之規定,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 ,減資比例:30%(更正)。 3.減資後再加計因本公司另有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新台幣200,000,000元, 故減資及現金增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000,709,000元,發行股份總數 為100,070,9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4.本次減資基準日後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0,000,000股不參與減資並依主 管機關規定採無實體股票發行。三、換發新股票之換發比率: 1.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依「減資換發新股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 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減少300股,即每仟股換發700股;減資後 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按股票面額計算至元為止之畸零股款將作為劃撥手續費, 其減少總股份不足之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 2.本次換發之新股票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票相同。四、減資換發新股票基準日及相關作業事宜: 1.減資換發股票之預計日程: (1)減資基準日:111年01月13日。 (2)舊股票最後交易日:111年03月16日。 (3)舊股票停止市場交易期間:自111年03月17日起至111年03月25日止。 (4)舊股票最後過戶日:111年03月18日。 (5)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自111年03月21日起至111年03月25日止。 (6)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111年03月25日。 (7)新股票開始櫃檯買賣與舊股票終止櫃檯買賣日::111年03月28日。 (8)前項作業日程若因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變動或核准日期調整或客觀環境影響 致相關作業日期需變更或修正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2.本次換發股票之程序及手續:由於本公司減資換發股票係採無實體發行, 屆時將不再發行實體股票,故請尚未在證券商處所開立集保帳戶之股東,儘 速至往來證券商處所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股票換發作業。 (1)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印製股票換發通知書寄送各股東,憑以辦理股票換發 手續。 (2)舊股票已辦妥過戶手續者:請股東攜帶舊股票、原留印鑑、集保存摺影本、 換發股票申請書及無實體登錄專戶轉帳申請書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換發及劃撥作業。 (3)舊股票買進未辦理過戶手續者:請備妥舊股票、過戶申請書、買進報告書 (或證券交易稅)、集保存摺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鑑,至本公司股 務代理機構先辦理過戶手續,再予以換發。並依前款辦理換發及劃撥作業。 (4)原已存放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逕由臺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於新股上興櫃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股東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5)股票換發地點: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95號1樓 電話:(02)3393-0898。4.換發股票基準日:111/03/25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03/21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03/257.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票相同。8.新股預計櫃檯買賣日:111/03/28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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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6 | 源大環能 興 | 公告本公司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罰鍰新台幣16萬元 |
1.事實發生日:111/01/03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10年9月9日經雲林縣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濕式排煙脫硫設備之補水水表故障及氫氧化鈉貯槽見底,現場測試開啟手動加藥,為加藥管線堵塞無法打出,上開情形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遭裁處罰鍰新台幣16萬元。3.處理過程:繕具訴願書逕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議,以維護我司之權益不受侵害。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罰鍰新台幣16萬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將依裁處書中所載之期限繳納罰鍰,已完成改善,並接受環境講習2小時。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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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6 | 乾杯 興 | (補充說明)代孫公司乾杯(深圳)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違反廣 |
(補充說明)代孫公司乾杯(深圳)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違反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罰款事宜 1.事實發生日:110/12/302.發生緣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就其前於110年9月15日至老乾杯平安金融中心 分店檢查,發現該分店有違反「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從事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並按照許可範圍依法生產經營,許可證明文 件應當懸掛在其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之規定,而有未取得生食類食品製 售經營許可即販售該類食品之情事,於110年12月30日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表 示,經立案調查後,鑒於該分店係首次被發現此類違法情形,且已立即主動改 正違法行為,於110年9月29日取得生食類食品製售的經營許可,並未造成食品 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故減輕行政處罰,僅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464,812元。3.處理過程:於110年12月31日收到罰款通知書後,將於法定期限(15日內)繳納罰款。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人民幣464,812元(約新台幣2,015仟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將加強店鋪各類食品製售經營許可文件之取得及檢查, 並進行內部流程管控改善。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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