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97/04/02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吳俊佶董事長 廖本裕董
事 林謙董事王憲宗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汽機車及其零件製造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至98年6月24日止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董事會過半數董
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
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吳俊
佶董事長 王憲宗董事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吳俊佶董事長任VAST FUZHOU CO., LTD及VAST Great Shanghai
Co., LTD 董事長王憲宗董事任VAST FUZHOU CO., LTD及
VAST Great Shanghai CO., LTD 董事兼總經理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VAST FUZHOU CO., LTD 福建省閩侯縣青口投資區
VAST Great Shanghai CO., LTD 江蘇省昆山市花橋鎮富民路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生產各種機動車輛用鎖開關製
品\生產汽車關鍵零部
件等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
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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