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審議通過九十四年度國營事業預算,並在國親兩黨聯手下,
表決通過決議,「高鐵公司賠償仲裁損失新台幣廿一億元,由原始五
大股東負全責」。對此,執政黨批評這是「違法決議」,因此台灣高
鐵公司屬民間單位,其董事與股東間之私權部分是該公司內部事務,
應依據公司法等相關法規辦理,國會無權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提案的親民黨團表示,依公司法一五五條規定,「發起人對於公司在
設立登記前所負債務,在登記後亦負連帶責任。」而台灣高鐵原股東
於八十六年與歐洲高鐵聯盟曾有合作協議,八十七年台灣高鐵正式設
立公司,隨後轉與日本新幹線簽署合作備忘錄,才導致歐洲高鐵聯盟
向國際仲裁法庭申請仲裁並要求賠償。
因此,親民黨團認為,仲裁損失的賠償債務,是由五大原始股東,包
括大陸工程、太電、富邦、長榮及東元等,在公司設立登記前的決策
,所引起,應由發起人負連帶責任。
親民黨團總召陳志彬強調,立法院作成決議限制,主要目的是要求已
投資高鐵公司的國營事業代表,應於股東會中表明態度,要求仲裁損
失由原始股東負責,不應侵害其他股東的權益。
據了解,目前已投資台灣高鐵的政府單位,包括台糖公司陸續投資五
○億元,以及行政開發基金投資三○億元等。
不過,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何建銘表示,高鐵公司是民間機構,立法
院沒有權利去對民間公司作任何決議,況且即使是一般公司的損失,
本來就應該由全體股東共同承擔,怎麼可能使由發起股東來負責?
他詊評這根本是「違法亂紀」、「違法的決議」,其董事與股東間之
私權部分是該公司內部事業,應依據公司法等相關法規辦理,國會無
權提出這種不合理的要求。
主計算則提出說明,如果台灣高鐵公司現有股東認為,五大集團股東
於擔任公司董事時於決議核心機電標段有違法違約之情事,而因仲裁
案致公司受損害時,得依公司法第二一四條規定,由繼續一年以上持
有股份總數三%以上之股東,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該等董事提
起訴訟。
不過,雖然民進黨團疾呼立法院不能做出侵害民間企業經營的無理決
議,但在國民黨團的支持下,經過院會表決,兩大在野黨仍聯手通過
這項決議。
<摘錄工商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