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12/05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現金增資私募特別股相關事項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董事會決議日期:92/12/05
2)私募資金來源:依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之特定對象募集。
3)私募股數:貳拾壹億柒仟伍佰柒拾伍萬伍佰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私募總金額(面額):新台幣貳佰壹拾柒億伍仟柒佰伍拾萬伍仟元。
6)私募價格:每股9.3元。
7)員工認購股數:無。
8)原股東認購股數:尚未確定。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1)特別股之股息率依實際發行價格計算,前二年年利率 9.5%,後二
年年利率0%。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表
後,由董事會訂定基準日支付前一年度應發放之股息。各年度股息
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發放之,發行日為特別股之增資基準日
。若某一年度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特別股股息時,上述特別股股
息應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優先補足。
(2)特別股之發行期間為四年。本公司於到期日將依發行價格一次全
部收回。若屆期本公司因法令規定未能收回特別股全部或一部時,
未收回之特別股本金應按年利率4.71%計算利息至收回為止,且未收
回之特別股權利義務,仍依發行條件延續至收回為止。
(3)特別股除領取前述股息外,不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
之分派。
(4)特別股分派本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但以不超過特
別股發行金額為限。
(5)特別股股東於普通股股東會無表決權,亦無選舉董事、監察人之
權利;但得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
(6)本公司以現金發行新股時,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有相同之優
先認股權。
(7)本公司發行可轉換特別股時,得依其發行及轉換辦法轉換為普通
股,轉換當年度不得享受當年度之特別股股息,但得參與當年度之
普通股盈餘及資本公積分派。特別股轉換之普通股,權利義務除法
令另有限制外,與原發行之普通股相同。特別股之股息支付基準日
、發行及轉換辦法與其他相關事宜,授權董事會依公司法及證券主
管機關之規定訂定。
(8)特別股於發行時暫不上市交易,但授權董事會得視市場狀況於適
當時機依法辦理特別股上市事宜。
10)私募資金用途:興建高速鐵路。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
本公司為辦理權利證書換發普通股股票之相關事宜,每年四次為權
利證書申請換發普通股基準日,由本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轉換
股份之公司變更登記,俾便發行普通股股票予轉換股東:
(1)決定當年度股東常會日期之董事會召開日(不含)前第七天。
(2)當年度本公司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
(惟若該年度未辦理無償配股,則改為六月三十日)。
(3)九月二十八日。
(4)十二月二十八日。
除上述申請換發普通股基準日外,本公司另應以本特別股轉換期間
屆滿後第一個營業日作為特別申請換發普通股基準日,向主管機關
申請辦理轉換股份之公司變更登記,俾便發行普通股股票予轉換股
東。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若特別股轉換
成普通股,稀釋程度將視轉換成普通股之股數而定。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