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12/08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現金增資私募特別股相關事項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董事會決議日期:92/12/8
2)私募資金來源:依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之特定對象募集。
3)私募股數:貳拾壹億柒仟伍佰柒拾伍萬伍佰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私募總金額(面額):新台幣貳佰壹拾柒億伍仟柒佰伍拾萬伍仟元。
6)私募價格:每股新台幣9.3元。
7)員工認購股數:無。
8)原股東認購股數:尚未確定。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1)本特別股之每股發行價格為9.3元,股息率訂為前二年年利率9.5%
、後二年年利率0%,依發行價格計算,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於每
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表後,由董事會訂定基準日支付前一年度應
發放之股息。各年度股息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發放之,發行
日為特別股之增資基準日。若某一年度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特別
股股息時,上述特別股股息應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優先補足。本
特別股於發行期滿時,本公司應於當年度或以後之各年度優先全數
將累積未分派之股息補足之。
(2)本特別股之發行期間為四年。本公司於到期日將依發行價格一次
全部收回。若屆期本公司因法令規定未能收回特別股全部或一部時
,未收回之特別股之股息應按年利率4.71%計算,其餘之特別股權利
義務,仍依發行條件延續至收回為止。
(3)本特別股除領取前述股息外,不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
積之分派。
(4)本特別股分派本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但以不超過
特別股發行金額為限。
(5)本特別股股東於普通股股東會無表決權,亦無選舉董事、監察人
之權利;但得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
(6)本公司以現金發行新股時,本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有相同之
優先認股權。
(7)本公司發行可轉換特別股時,得依其發行及轉換辦法轉換為普通
股,轉換當年度不得享受當年度之特別股股息,但得參與當年度之
普通股盈餘及資本公積分派。本特別股轉換之普通股,權利義務除
法令另有限制外,與原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本特別股之股息支付基
準日、發行及轉換辦法與其他相關事宜,授權董事會依公司法及證
券主管機關之規定訂定。
(8)本特別股於發行時暫不上市交易,但授權董事會得視市場狀況於
適當時機依法辦理特別股上市事宜。
10)私募資金用途:興建高速鐵路。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
本公司為辦理權利證書換發普通股股票之相關事宜,每年四次為權
利證書申請換發普通股基準日,由本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轉換
股份之公司變更登記,俾便發行普通股股票予轉換股東:
(1)決定當年度股東常會日期之董事會召開日(不含)前第七天。
(2)當年度本公司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惟若該年度未辦理無償配股,
則改為六月三十日)。
(3)九月二十八日。
(4)十二月二十八日。
除上述申請換發普通股基準日外,本公司另應以本特別股轉換期間
屆滿後第一個營業日作為特別申請換發普通股基準日,向主管機關
申請辦理轉換股份之公司變更登記,俾便發行普通股股票予轉換股
東。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若特別股轉換
成普通股,稀釋程度將視轉換成普通股之股數而定。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附件
(暫定)丙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發行及轉換辦法
一、特別股名稱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丙種記名式可轉換
特別股(以下稱「本特別股」)。
二、發行目的
籌募資金以支應興建台灣南北高速鐵路各項工程費用。
三、發行方式
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八,採私募方式分次發行。
四、發行總額
本次發行總額為 億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總金額為新台幣
億元。
五、種類及發行價格
丙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每股發行價格為9.3元。
六、發行日(特別股增資基準日)
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三年ˍˍˍ月ˍˍˍ日發行。
七、到期日
發行期間四年。
八、股息
本特別股股息前二年年利率9.5%,後二年年利率0%,依發行價格計
算,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表後,依本公司章程第七條之二及
第三十六條規定,由董事會每年訂定基準日支付前一年度應發放之
股息,各年度股息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發放之。若某一年度
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特別股股息時,上述特別股股息應累積於以
後有盈餘年度優先補足。本特別股於發行期滿時,本公司應於當年
度或以後之各年度優先全數將累積未分派之股息補足之。
九、轉換標的
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十、轉換期間
自本特別股發行滿三年之翌日起,至到期日前之三個月止,除依法
停止過戶期間及本公司向普通股掛牌交易之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
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
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之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
基準日止之期間外,本特別股股東得隨時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轉
換為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供轉換之普通股尚未發行前,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