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2/11/16
2.發生緣由:
本公司112年度第一次現金增資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08月17日金管證發字
第1120351223號函申報生效在案。本次現金增資,部分特定人資金未通過公司內部盡職
調查,為保障現有股東權益,並確保增資計劃順利進行,故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
變更本次現金增資發行股數,發行股數由20,000仟股,調減至17,500仟股,原募資金額
由新台幣400,000仟元調整為新台幣350,000仟元。增資計畫資金用途維持不變。業經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11月16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61248號函核備在案。
3.因應措施:
為確保原股東、員工或認股人等可能主張其權益受損,特訂本補償方案如下:
(1)適用對象: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
(2)申請期間:自補償方案公告日起暫定112年11月24日止。
(3)申請方式: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
願者,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並檢附原現金增資認股繳款證明
影本及匯款銀行帳號徵詢單等相關資料,於112年11月24日下午4時30分前親自送達
或掛號郵寄(以郵件寄達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
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6號 6樓;電話:(02)2383-6888】,逾期未
送 (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4)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
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
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利率%(註1)/365】。
註1:年利率係以112年11月10日台灣銀行公告之一年∼未滿二年定期儲蓄存款牌告
固定利率1.6%計算之。
(5)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人將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
購或洽其他特定人認足,本公司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6)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起以開立支票及掛號郵寄或匯款方式退回繳交之股款,
並給付自繳款日起至退款日應加計之利息。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