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2/07/21
2.發生緣由: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7月14日金管證發字
第1120347478號@函規定辦理
3.因應措施:
本公司董事會修訂「112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部份條文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修訂前條文: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之正職員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
司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
酌包括但不限於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
特殊功績等因素,及應依下列規定擬定分配標準提報
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討論審閱合理性後,送
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之同意,始能授予認股權證。
(一)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從屬公
司員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分者,
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本公司
董事會決議。
(二)屬前項1以外之本公司、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
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獲配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之參酌標準如下:
1、年度績效考核成績達單位前10%者
2、因專案工作表現優良,或對公司具有重大貢獻
3、經主管提報認為有利於公司營運成長
4、具有公司所需之特殊工作技能
修訂後條文: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投資持股超過百分之五
十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
酌包括但不限於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
特殊功績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
董事會同意。惟具本公司董事或本公司經理人身分之
員工,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本公司董
事身分且亦未具有本公司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
報審計委員會同意。<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