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發生緣由:依審計準則65號公報第50條之規定,其他事項應列在結論段之後
3.因應措施:公告並將更補正後之財報內容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A.更正前頁次/內容:合併財務報告第4頁
強調事項-重大未決訴訟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十八所述,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對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太平洋電線電纜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階層已估列相關負債準備,惟其訴訟最終結果仍具不確定性。
本會計師並未因此而修正查核意見。
保留結論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部分非重要子公司財務報告及
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財務報告及相關資訊,倘經會計師核閱,對合併財務
報告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外,並未發現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未
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
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致無法允當表達本集團民國111年
及110年6月30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11年及1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
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之情事。
B.更正後頁次/內容: 合併財務報告第4頁
保留結論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部分非重要子公司財務報告及
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財務報告及相關資訊,倘經會計師核閱,對合併財務
報告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外,並未發現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未
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
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致無法允當表達本集團民國111年
及110年6月30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11年及1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
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之情事。
強調事項-重大未決訴訟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十八所述,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對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太平洋電線電纜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階層已估列相關負債準備,惟其訴訟最終結果仍具不確定性。
本會計師並未因此而修正查核意見。
4.其他應敘明事項:上述僅為會計師意見段順序之更正,對損益金額無影響。<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