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9/07/30
2.發生緣由: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7/28。
(2)減資基準日:109/08/16。
(3)本公司業經109年6月24日109年度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減少資本新台幣
19,288,051,550元整,銷除已發行股份1,928,805,155股,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於109年7月16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348767號函核准在案。
(4)本公司擬辦理第二季股東拋棄持股,實收資本額變動為新台幣31,709,411,810
元,減資比例調整為60.8275286%。
(5)上述減資銷除已發行股份1,928,805,155股,按照原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每仟股
減少608.275286股,即每仟股換發391.724714股本公司新股,新股換發不足一股
之畸零股,得由股東於減資停止過戶日起5日內自行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併
湊整股之登記,併湊後仍不足一股或逾期未辦理併股者,依股票面額折付之畸零股
款將做為劃撥手續費,其減少總股份不足之部分,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
購之。
(6)依公司法第168條第2項規定,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充應退還之減資股款,依減
資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本公司減少每股將以力積電公司普通
股1股換發予股東,抵充本公司持有力積電公司股數有1,872,403,929股。計算不足
一股之畸零股得依前項第(5)點拼湊相關作業辦理,拼湊後仍不足一股或逾期未辦
理者,則依股票面額折付之畸零股款(計算至元為止)將抵繳無實體登錄費用,拼湊
不足一股之畸零股由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
(7)本次不同意本公司減資以現金以外之財產(即力積電公司普通股)退還股款之股
東,銷除之股份以每股新台幣10元退還予股東,合計新台幣564,012,260元,按減
資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股比例分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分配未滿
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其他收入。
(8)訂定減資基準日為109年8月16日,為申請辦理減資變更登記,關於減資換發新
股基準日暨停止過戶期間等相關作業事宜,俟呈奉經濟部核准減資變更登記後,擬
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將另行公告之。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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