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9/06/24
2.發生緣由:本公司業經109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減資並以持有之力晶積成電子
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抵充應退還之減資股款案。
3.因應措施:
(1)本公司業經109年6月24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為調整資本結構,以提升股東權
益,本公司擬依公司法第168條相關規定辦理並以持有之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抵充應退還之減資股款案,擬辦理減資新台幣19,288,051,550元,銷除
股份1,928,805,155股,即每仟股將銷除608.275263股,減資比例為60.8275263%。
另截至109年6月24日減資前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31,709,413,000元,分為
3,170,941,300股,每股新台幣10元,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2,421,361,450元
,分為1,242,136,145股,每股新台幣10元。俟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訂定減
資基準日及減資換發基準日,如因減資換發基準日前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變動,致影
響本公司減資比例因此發生變動者,擬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並調整之。
(2)台端對本減資案若有異議,請自即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之期間內,以書面檢附
債權證明文件親交或郵寄(以郵戳日為憑)向本公司提出,逾期即視為無異議。
(3)又 台端提出異議後,若轉讓債權,則喪失異議權,已向本公司提出之異議視為
撤回,併此告知。
(4)上述係依公司法第281條準用同法第73條、第74條規定辦理。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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