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子公司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現公司公告董事會 決議109年期中分派現金股利除息基準日等相關事宜
1.事實發生日:109/07/28
2.發生緣由:
依據:公司法第228條之1及子公司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力積電公司”)109年07月28日董事會決議。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年07月28日。
(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
(3)依分派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股東持有股數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
A.現金股利新台幣600,000,000元(每股擬配發現金0.19322448元)
B.力積電公司訂定109年08月05日為除息基準日,並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自109
年08月01日至109年08月05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欲辦理過戶之股東,務必於
07月31日(星期五)以前親臨或郵寄至力積電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大安區
敦化南路二段97號地下二樓,電話:(02)2702-3999)完成驗證過戶手續,掛號郵寄
者以民國109年07月31日(最後過戶日)郵戳日期為憑,始有參與配息之權利。
C.本次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訂定109年08月11日為現金股利發放日,屆時委
由力積電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務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
轉讓」支票方式發放(發放至元,元以下捨去),匯費及郵資自股東股利款中扣除。
若股利金額不足匯款或掛號郵寄支票者,將以平信郵寄支票方式發放,另代扣稅款
暨就源扣繳之補充保險費亦自股東之現金股利款中直接扣除。
(4)除息基準日:109年08月05日。
(5)現金股利發放日期:109年08月11日,以匯款或郵寄支票發放。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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