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4/2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甲種特別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決議私募之應募對象以符合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甲種特別股總股數上限為20,000仟股
5.得私募額度:在上限20,000仟股額度內,將於股東會決議通
過之日起一年內一次辦理,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私募總
金額,視發行價格暨實際發行股數而定。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私募甲種特別股價格之
訂定,以不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為訂定依據。理論價格係考
量發行條件之各項權利選定適當計價模型所計算之有價證券
價格,該模型應整體涵蓋並同時考量發行條件中所包含之各
項權利;如有未能納入模型中考量之權利,該未考量之權利
應自發行條件中剔除。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
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
依私募甲種特別股認購契約決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並振興公司營運狀況。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為辦理營運紓困專案、充實營運資
金,私募甲種特別股確保籌募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發行
成本及引進投資人之實際需求,爰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私募甲種特別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
決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特別股於發行期間不得轉換
為普通股,但於發行期滿後得全部一次轉換成同股數之普通
股,即每一股特別股可轉換成一股普通股,特別股轉換成普
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其
轉讓應受「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之限制,私募有價
證券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
況決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同意函、向金管會申報
補辦公開發行及向主管機關申請上市櫃(興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甲種特別股計畫之主要內容,包
括實際發行價格、發行條件、私募金額、發行日期、計畫項
目、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
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前述授
權範圍內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因主管機關
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
董事會於前述授權範圍內全權處理之。
(2)本次私募之詳盡資料,請參考公開資訊觀測站「投資專區
」之「私募專區」。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